东方时评丨建行贿人“黑名单”是反"围猎"的必要之举

2021-09-09 09:37:28 作者:何勇海 来源:东方网 选稿:郁婷苈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日前透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的文件已联合印发,其中明确,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9月8日中国新闻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为什么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因为受贿和行贿就像“一根藤上的两个瓜”,谁也别想推脱责任,受贿者固然可恨,而行贿者也很可恶,因为行贿是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难止。过往的事实早就证明,重受贿、轻行贿的不对称处罚模式,不利于从根本上惩处和预防贿赂犯罪。

而相关部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便是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必要前提条件。有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共享,可以让行贿由“一本万利”转变为“高风险作业”——被相关部门作出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中止业务关系等处置,由其承担违法、犯罪、失信的高昂代价。这样一来,就大大压缩了行贿者进一步“围猎”领导干部的机会。

从受贿者角度说,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反“围猎”的必要之举。反“围猎”本应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必答题,但一些领导干部自恃掌握着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还因利益驱使,不仅不反“围猎”,还甘于被“围猎”。此时,就需要刚性的制度帮助他们反“围猎”。有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一些领导干部就多了一重“不能腐”的制度屏障,对净化腐败土壤,净化营商环境,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些年相关部门推出的“黑名单”制度较多,但因可执行性不足,未必长出“牙齿”。故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首先要设计得科学合理,避免简单和标准过低,要既能发挥其正向功能,又能避免其负面作用。这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情节,以精准发力。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上了“黑名单”永无出头之日。换言之,有贿当然要查,但以“黑名单”和联合惩戒查处行贿人应分门别类,根据行贿目的、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制订有梯度的查处措施。

有专家指出,受贿行贿本应一起查,但这些年为何受贿者查处得多,行贿者查处得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理解把握不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收集固定较难,也就是对行贿人的处理存在定性难、证据收集难,政策把握不准、不平衡等问题。故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解决该制度到底有怎样的内涵、什么样的人可能被“拉黑”、被“拉黑”又将有怎样的后果等问题。制度大而全难以落地生根,小而精才有生命力。

此外,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配套的惩戒制度,要及时跟上,而不是让一个孤独的“黑名单”挂在网上,对行贿人的惩戒作用有限。还要像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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