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红色资源保护条例进入二审 明确保护人、专业人才享有激励政策

2021-03-23 14:51:40 作者:项颖知 来源:东方网 选稿:何佳明

东方网记者项颖知3月23日报道:今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审议《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大会址纪念馆修缮工作已进入收尾(资料图)

时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作为党的诞生地,上海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丰富、富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在这一背景下,制定一部体现上海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特色的地方立法,对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具有重要的政治、现实和历史意义。

条例草案的初步征求意见稿于3月初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已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审议修改。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最新的草案修改稿主要涉及几方面变化。

首先是进一步完善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的“联席会议机制”。

第二是将“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的时间,由“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改为“不得少于20”,进一步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

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将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由市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选取专家,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后,拟定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三是对分类保护和保护责任人的激励措施进一步明确。草案修改稿规定,上海对红色遗址、红色旧址、纪念设施实施分类保护

第一类是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并依法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类是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红色旧址,其中位于历史风貌区内的,可以通过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为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位于历史风貌区外的,参照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予以保护。第三类是属于纪念馆等其他纪念设施的,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管理。此外,对不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明确按照市、区红色资源联席会议确定的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对于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草案修改稿中明确上海将给予激励和支持。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为了更好推进区域联动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草案修改稿首次为“长三角区域协作”单立了专章,增加了红色资源理论研究、馆际交流、文艺作品创作、红色旅游推广协作、红色资源共享方面的长三角协同内容。

草案修改稿还完善了讲解、研究等方面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增加了检察机关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规定。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红色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明确各类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领域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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