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河证券“等多家机构公司 上海一团伙诈骗38人近300万

2020-11-09 17:25:03 作者:刘理 来源:东方网 选稿:曾炟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胡明冬11月9日报道:近日,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涉18名被告人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假冒证券机构工作人员诱骗被害人进行股权、原油期货等高杠杆交易,骗取38名被害人投资“亏损”280余万元。该案两名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八个月和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经查,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注册成立某商务咨询公司,雇佣许某等其余16名被告人作为讲师、经理和业务员,冒充“上海能源交易中心”“银河证券”等机构公司,采用随机拨打被害人电话的方式,谎称有专业“指导老师”指导操作,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此后,被告人通过在群内发送虚构盈利截图等方式,以“高回报”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入金“股期宝股权期货交易平台”“金蟾原油期货交易平台”“圣耀原油期货交易平台”等无资质的虚假平台进行虚假股权、原油期货的高杠杆交易。交易过程中,该公司还通过雇佣不具备证券从业资质的人员冒充证券分析师或专业“指导老师”诱导被害人在上述平台内频繁交易、甚至诱骗被害人允许“指导老师”直接操作被害人账户等方式,利用虚假高杠杆配资骗取38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28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罪名应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他认为,商务咨询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其本人仅为出资人。该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期货和股权的咨询业务,不控制交易数据,仅赚取手续费和佣金。客户开户由合作的平台公司负责。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商务咨询公司不控制涉案平台,涉案资金是进入平台账户而非商务咨询公司账户,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占有和支配的实际可能。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另外,期货交易本身是高风险交易,商务咨询公司仅提供交易建议并不控制交易数据,客户亏损是市场正常涨跌所致。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虽担任商务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副总,却无权决定该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产品,均是听从被告人张某某的安排,故应被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亦提出本案应定为非法经营罪,且陈某某为从犯。

许某等其余1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亦仅从量刑情节上提出相应辩论意见。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所有证据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为牟利注册了涉案商务咨询公司,该公司无期货行业从业资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雇佣其余16名被告人,冒充其他证券机构、发送虚假盈利截图、冒充专家或分析师等,诱骗相关被害人在商务咨询公司合作的“股期宝”“金蟾”“圣耀”等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虚假股权、原油期货等交易,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涉案资金并未进入真实交易市场,以上情节均有完整证据链予以佐证。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18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注册了该商务咨询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虽接受被告人张某某的领导,但其作为该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和副总,不仅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还负责部分与涉案平台对接等工作。因此,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其余16名被告人均受二人雇佣和领导,分别担任商务咨询公司的讲师、经理和业务员,根据分工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为从犯。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在案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害人的投资款自始至终都没有进入真正的交易市场,被告人只是利用虚假平台开设模拟盘,通过诱导被害人频繁操作赚取 ‘佣金’并利用原油、股指期货的高波动性风险赚取‘客户损失’。另外,被告人还通过高杠杆虚假配资造成被害人的‘亏损’加速。例如,被害人入金1万元后,涉案平台为被害人虚假配资至10万元进行交易(其实所谓的配资也只是模拟盘上可以随意更改的数字罢了),被告人利用相关期货市场的高波动性造成大量被害人‘爆仓’,导致被害人血本无归。”该案承办法官项群军向记者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