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醉驾”标准严于浙江安徽?专家建言立法协同:长三角应有“长标”

2020-09-15 19:05:29 作者:项颖知 来源:东方网 选稿:周玮

作为上海社联“学术活动月”内容之一,市人大工作研究会今年首次双月理论座谈会15日举行。

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协同立法研究”主题,上海人大工作研究会今天举行了今年首场双月理论座谈会。来自市人大、市社联、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和示范区执委会等单位的专家和相关负责人围坐一堂交流发言,共同为一体化协同立法建言献策。

今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座谈时指出,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让要素在更大范围畅通流动,有利于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实现更合理分工,凝聚更强大的合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实施过程中,沪苏浙皖四地的区域立法如何率先“联动”起来发挥作用?围绕这一课题,上海人大研究会组成了专门课题研究小组并赴多地开展调研,初步梳理了长三角立法协同亟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并已形成意见建议。

追溯长三角立法协同,其始于2007年苏浙沪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等签署的《苏、浙、沪法制协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记者了解到,经过十余年实践摸索,长三角立法协同到2018年已取得了一系列制度成果。2019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后,协同工作进一步有力推进。

近年来,三省一市在生态环境保护、道路交通、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等领域立法中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如在道路交通领域,2019年江苏省制定的《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规定,省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跨省界的水域联巡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开展跨区域多层次交流合作。在产业发展领域,2019年安徽省通过的《商会条例》规定,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2020年浙江省通过的《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长三角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协同,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一体化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营商环境领域,2020年制定的《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着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提升长三角区域整体营商环境水平。

在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副处长吕军焘看来,长三角的立法协同正刚刚起步,并将有“四阶段”。“刚开始是大家立法的时候一起开开会、互相沟通信息。第二阶段是相互的法律中增加一些融合打通的章节。第三阶段则是共同就一个主题分头立法,最后统一行动——这也是目前立法协同最可行的形式。下一个阶段则是期待能达到共同立法、共同行动。”他认为,立法协同的形式将经历由浅到深,由松散到紧密的过程。

区域协同发展既要立足于“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同时要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课题组通过调研了解到,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样态,长三角的立法协同仍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课题组成员程传维分享研究成果时说,首先是协同机制尚不健全。如何有效地将人大和政府职能整合起来,形成综合发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作用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有待破题。同时机制覆盖面还不足。他指出,立法协同不仅包括制定规范本身,从内容上看还应包括对已有规范的清理、立法授权、立法相关配套规定制定等工作;在柔性协商的同时,还应辅之以相对刚性的落实机制。此外,立法协同项目覆盖领域不足、成果落实不够、组织协调保障不足等问题仍存。

“上海的醉驾标准是80mg,浙江是100mg,安徽又不同。因此在上海被认定为醉驾的到了长三角其他地方可能却不算。”说起各地法规标准不一,课题组成员周锦尉以交规打的这一比方,引起现场阵阵认同的笑声。他建议,正如汽油领域有“欧标”,在一些领域,长三角也应当通过立法协同建立一体化的“长标”,先行先试为全国做出示范。

立法协同应从何处着重入手?来自上海法学会的沈国明认为,好的协同立法要能“管用”,应少做一些“空题目”,多一些可操作、能解决问题的规定,让长三角三省一市的百姓真正有切身获得感,才能持续往前走、往深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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