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罚员工吃辣条进医院 是一堂普法教育课

2020-07-10 10:00:16 作者:吕路非 来源:东方网 选稿:桑怡

因业绩不佳,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的7名员工接受了一项新惩罚:吃辣条。结果辣条下肚,两名女员工先后进了医院。据悉,这种“死神辣条”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包装上所有相关信息都是假的,但在网上却销售火爆。(见7月9日的《华西都市报》)

罚员工吃辣条,不仅有违人类饮食常理,欠妥;而且损害了员工的身体健康,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辣条并非每个人能够吃的,特别是辣条并非供人们专门大量食用的,否则,无疑会对人的胃部等器官产生危害,引发出疾病,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而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的处罚,无疑是一种体罚员工行为,而今,罚员工吃辣条,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理应追究涉事公司的相关责任。可见,罚员工吃辣条进医院,是一堂普法教育课,值得其他企业管理者拜读。

一方面能够敦促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多学法懂法,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再不要对法律法规禁止的事情存在模糊认识,为所欲为,从而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从严查处,发挥法律的警示和预防作用,教育当事人,警告其他用人单位负责人,从而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样一来,大家都遵纪守法,不触碰法律法规的底线,仅企业就可以打造和谐、平等的劳资关系,有利于企业长足发展。

其实,《劳动合同法》早就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来考核员工,但绝不允许制定体罚、侮辱的规定来惩罚员工。企业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进行处罚,只要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造成伤害,可以算是一种激励办法;但是如果罚员工吃辣条,让员工吃进了医院,这就另当别论了。可见,罚员工吃辣条,不是单纯的激励,而是一种变态的、不道德的变相体罚,明显违反了劳动用工法律规定,理应禁止。

事实上,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讲究的是以人为本,企业管理要具有人性化。换言之,企业要关心员工,尊重员工,而不是残酷、冷漠、侮辱地对待员工;否则,不仅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和谐的劳资关系,反而伤害了员工的身心健康,法理难容。从这个角度上讲,企业如果要建立惩罚制度,必须依法办事,建立科学、文明的员工奖惩制度,切莫以身试法,做“法盲”。

问题是,这种不明智的励志行为并非个案,早有贵州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罚员工吃虫子、喝尿水;还有沈阳某公司2名员工雨夜当街爬行,用跪爬来惩罚激励自己等。虽说这些励志行为都是“自愿”的,但多半是员工害怕因自己不这样“励志”会丢饭碗罢了,并非真正的自愿,公司少拿“自愿”作为非人性化处罚员工的借口。毕竟,无论选择什么励志方法来激发员工的进取心,都应该考虑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否则,脱离和舍弃了社会常识与生活底线,去伤害员工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励志,即使初衷再好,也与文明规则、生命规则和法律规则相悖,自然受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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