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铁路上海站公然抢夺2岁女童 犯拐骗儿童罪获刑一年半

2020-06-02 10:47:27 作者:刘理 来源:东方网 选稿:潘丽娟

东方网记者刘理6月2日报道:去年12月份,铁路上海站发生一起陌生女子公然抢夺儿童事件。女子谯某某见一名2岁女童独自行走,欲趁机抱走。后被女童母亲发现,当场扭获并报警。

今天上午,静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谯某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6日17时38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出口旁边的肯德基餐厅门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监护人不备,强行将武某某抱起并欲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母亲与祖母当场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上述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采用强制手段,使不满14周岁的女童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拐骗儿童罪。

对此,谯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且表示:“我知道自己做了错事。”

此前,据谯某某向公安机关供述,她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异后与其男友想要生育一个孩子,可是却无法怀上。当她在上海站看到2岁的武某某时,便产生了将女童抱走带回家自己养的想法。

谯某某其辩护律师亦对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建议依法从轻处罚。

静安法院供图

上海静安法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拐骗年仅两周岁的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谯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拐骗儿童不同于拐卖儿童

该案承办法官、上海静安法院副院长丁德宏表示,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一般来讲是以蒙骗、利诱为手段,对象多为学龄前儿童,也有偷盗婴幼儿的情况,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而拐卖儿童罪,则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谯某某称抱走2周岁的幼儿是为了自己收养,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出卖幼儿牟利的目的,故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如果一但成功,可能对被害人的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力度。”丁德宏表示,谯某某在火车站这样一个公众场所当众拐骗幼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故在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至一年半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在人流量大、人员密集的车站、商场、超市、公园等公共场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孩子被拐失踪,应立刻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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