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断缴了三个月,听说再次缴纳有6个等待期,是这样的吗?

2021-09-19 11:35:09 作者:王旭 来源:东方网 选稿:潘丽娟

问:网上查到再次缴纳有6个月等待期,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这样的吗?

答:与缴纳医保的类型有关,简单来说,城乡居民医保和涉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保会有等待期的概念,职工医保没有。

1.假如市民此前是用人缴纳的医保,则按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沪医保规〔2020〕9 号,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自次月起职工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职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换句话说,如果断缴后找到了工作,仍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次月起就可以恢复医疗保险待遇,没有等待期。

2.如果市民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确实会有等待期。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2〕45号,新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市城镇在职职工和原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在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的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换句话说,市民此前如果是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断缴三个月后选择以灵活就业的身份参保,没有等待期;但如果灵活就业参保之后断缴三个月,虽然再次缴纳后次月起可以使用个人医疗帐户内的资金,但不能同时享受其他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医保的,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3.假如市民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医保,则按照《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规〔2020〕30号的规定,需要每年在集中登记缴费期登记,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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