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违规减持近29亿,一纸道歉能否安抚股民?

2021-06-15 19:47:00 作者:高佳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5日电 (高佳)近日,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药明康德)被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上海瀛翊)减持套现近29亿元,引发舆论关注。

对于主要涉事方上海瀛翊的道歉,药明康德众多股东表示不接受,不少中小投资者愤怒地表示,“如果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嘛!”

截至今日收盘,药明康德股价报收于143.96元/股,跌幅为1.41%,市值近4300亿元。

天价违规减持

6月11日晚间,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其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

减持前,上海瀛翊持有公司20,538,252股A股股份,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4%。

公告显示,2021年5月14日至6月7日,上海瀛翊通过上交所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80万股,6月8日减持114.17万股,该等股份合计1724.97万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70%,减持价格区间为143.49元/股至176.88元/股,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截至6月12日,上海瀛翊持有公司4,174,619股A股股份,减持比例近80%,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14%。

同时,公告显示,上海瀛翊在实施减持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药明康德,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据公开资料,药明康德成立于2000年,2006年登陆纽交所,2015年完成私有化从美股退市,之后在国内一分为三,包括药明生物、药明康德和和合全药业,其中药明康德于2018年5月在A股上市,成为中国CXO领域(医药研发及生产外包)龙头股。

而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成立于2015年9月,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瀛翊本次减持股份的来源是药明康德IPO前所获得的。4月30日,药明康德曾发布《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称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本公司22名股东,其中就有上海瀛翊。5月10日,上述22名股东持有的6.34亿股限售股解禁,占目前药明康德总股本的25.8621%。

对于违反承诺情况及原因,在公告中上海瀛翊称,减持前上海瀛翊持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要做减持承诺,并就本次违反承诺的减持行为给药明康德及全体股东造成的影响,致以诚恳的歉意。

然而对于上海瀛翊的致歉,众多中小投资者显然不买账。

微博截图

有投资者在股票交流平台中发帖表示,“作为只有不到10手股票的微型股东,个人对这件事出离愤怒。股价可能的大幅下跌只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智商受到严重侮辱,情感受到严重背叛。这件事的恶劣程度根本不是朗姿股份大股东减持可比,而是和獐子岛扇贝跑了不相上下。”

也有投资者表示,药明康德这次大规模减持,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担心,虽然跟朗姿股份有本质区别,但担忧还是有的:药明康德作为优质赛道白马,过去的小问题是资本运营频繁,这次之后市场可能会对此有微词,尤其是需担心其他性质类似的股东也开始减持。

还有其他投资者提出,“道歉没有,建议严惩,应该规定违规减持的股东必须限时在二级市场买入,且买入股数不能低于违规减持股数。”

专家:应加大惩罚力度

其实,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违规减持屡有出现,应当是长期存在的顽症。

从过往案例看,多数违规减持被归因于工作人员操作不慎,或亲属个人行为,相关股东不知情等。从处理结果看,处罚多以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为主,真金白银的处罚相对较少。

虽然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加大了违规增减持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60万元升级至1000万元,但近一年多以来,鲜有被处以没收违法收入以及重罚的案例。只有违规减持方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相关处罚力度才会加大。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A股频频出现违规减持,说明相关制度设计还存在漏洞,特别是惩罚的力度稍显不足。减持方会在衡量成本和收益之间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所以减持成本过低、收益过大导致违规减持的现象层出不穷。”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也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达了相似的看法,违规减持频现跟违规成本是挂钩的,如果违规减持仅仅是交易所层面的自律处分或者证监会层面的非行政处罚性质的监管措施,没有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并处罚,尤其是没有涉及罚款的大额处罚,那么违规减持的诱惑必然很大。

“我个人认为证监会应该激活《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六条,加大对违规减持的查处力度,保障投资者对大股东以及特定股东减持的知情权。”许峰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新《证券法》优化了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根据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也进行了相应完善。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许峰指出,“当下违规减持的其实都是专业股东,他们应该是非常熟悉规则的,限制转让期内的违规减持相对较少。但也存在不少企业限制转让期满后,减持不遵守信息披露规则,无视中小投资者利益,明知故犯,对投资者和监管毫无敬畏,这种粗暴违规行为是由于长期的柔性监管导致的,个人建议监管必须硬起来,法律必须用起来,让违规减持者付出代价,减持规则才能得到遵守,监管才能得到敬畏。”(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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