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档案故事

2021-06-09 21:21:00 来源:北京二中院

鉴古知今,故纸堆里藏乾坤,

资政育人,文书册中学问深。

审判执行,诉讼卷内明法治,

立案归档,司法为民法院人。

档案无声,薪火相传文明史,

兰台有情,无私奉献天地宽。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档案是历史的见证者。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又适逢建党百年,在第14个国际档案日到来之际,让我们翻开尘封的档案,聆听红色档案背后的北京法院故事。

英雄不容诋毁,正义从未离开

在中国法院博物馆“改革开放中的人民法院”专题展厅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案卷陈列其中。

1941年9月25日,在河北易县狼牙山战斗中英勇作战的八路军五位战士——马宝玉、葛振林、宋学义、胡德林和胡福才,面对步步逼近的敌人,宁死不屈、义无反顾地纵身跳下数十丈深的悬崖......

2013年11月8日,洪某在《炎黄春秋》杂志发表了《“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文章通过援引不同来源、内容、时期的报刊资料等,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企图通过否定英雄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遂于2015年8月25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洪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洪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一审败诉后,洪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审理后,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英烈条款”。2018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英烈条款”。

“视死如归本革命军人应有精神;宁死不屈乃燕赵英雄光荣传统”。七十多年前,五位英雄用生命和鲜血谱写了一首气吞山河的壮丽诗篇,七十多年后,北京法院用法律和审判保护了英雄人物的人格权益,彰显了社会价值,纯化了道德风尚,明确表达了我国司法在荣誉权和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

英雄不容诋毁,正义从未离开!

国际档案日由来

1948年6月9-11日,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召开了一场专家会议,来自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档案工作者参加了会议交流,经大家讨论决定成立国际档案理事会(ICA)。2007年11月,为了庆祝2008年6月9日ICA成立60周年纪念日,ICA全体成员在于加拿大魁北克举行的年度全体会议上投票决定,将每年的6月9月定为国际档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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