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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付违约金的offer上热搜 HR称公司“鸽”候选人受法律保护?律师咋说?
东方网2021-06-03 14:11:14

东方网记者王旭6月3日报道:接受了offer却没有入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面试后收到某公司的offer(录用通知书),对方HR特别提出接受offer之后如果不能到公司报道,需支付5000元违约金。昨天下午#需要支付违约金的offer#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网友乃至认证为律师的博主讨论。

争议的焦点是:公司要求员工赔偿违约金是合理合法的吗?这种情况适用民法典还是劳动法?

公司“鸽”候选人是法律直接保护?网友“炸”了

6月2日下午,拥有四百多万粉丝的知名博主发微博称有网友在某公司面试后收到offer,公司要求如接受offer需要邮件回复以下内容:

受聘用,确认遵守上述约定,本人愿意到贵公司工作,报道时间为2021年6月2日,已确认接受此录用通知,如因本人个人原因单方面未到岗报道违约,愿向贵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元整(人民币五仟圆)作为违约金。

该网友询问如果报道后“做了半天一天,觉得不合适,提离职的话算违约吗”?对方明确回复,不算。网友认为“未入职就需要签付违约金“的做法不合理,拒绝了邀约。随后的交流中,hr回复称公司从未“鸽”过候选人,但有候选人“鸽”了公司导致一周工作白费,并称“公司‘鸽’候选人是法律直接保护,可以直接仲裁赔偿的”。

该事件迅速引起网友讨论,对于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网友迅速分成了两派。

有熟知劳动法的网友称“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条是服务期,23条是竞业限制,此外不得约定违约金!”许多网友认为公司该举不合理,并认为如果可以这样做,公司岂不是“靠这个发家致富了”?

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公司的HR态度虽然让人生气,但是公司的做法无可厚非。“换个角度想想如果应聘者答应来你公司上班但是又爽约,你会不会生气”,公司出于减少劳动者爽约的情况,提出违约金的要求,只要劳动者不接受聘用,就不用赔偿。还有网友提出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一般是有违约金约定的,由此来看公司的做法确实有道理。

认证为律师的博主在评论区的发言让讨论更深入也更专业。这位网友称该事件中违约金条款不违法,原因是“offer属于要约,求职者接受offer,与公司仅成立预约合同,应受《民法典》约束,而非劳动相关法律。因此求职者若接受,条款生效;若认为苛刻的,拒绝即可。”

虽然如此,网友仍有疑虑:该事件中违约金只约定了应聘者的违约金,假如公司最后没有录用劳动者是否应该赔付违约金?这个条款是否公平、平等,难道公司“鸽”候选人真的受法律保护?

律师: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也不合理

“首先要看一下适用于什么法律,适用什么法是很重要的”,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哲峰告诉记者,民法典是普通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劳动法属于特别法,主要涉及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当特别法和普通法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

“本案没有必要讨论民法典”,张哲峰认为前置offer与后续的录用、雇佣都是“一条线上的事情”,也就是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发生争议的话,首先应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服仲裁结果,再去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会适用民法典”。

“员工赔偿单位的情况,法律是有很特定的条件的”,张哲峰进一步解释,除了网友提及的培训服务期和竞业协议的情况,还有员工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这三种都需要公司举证,最后一种也不是百分之百赔偿,需要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 单位的损失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进行赔偿的”。

“本案不在以上三种情况内,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所以我认为不合法也不合理”,退一步讲,如果合法合理的话,用工单位为了避免劳动者爽约的情况很容易想到这种做法来规避劳动法,张哲峰再次强调,“以前并没有这种做法,现在有一些讨论,那我认为不适用民法典”。

至于网友提到的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问题,张哲峰律师也做了回应,“这是两种不一样的情况”。他进一步解释,“劳动法适用于毕业之后的劳动者,未毕业的学生不适用于劳动法,包括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也不属于工伤,这个就属于民法典的统筹范围了”。

截止发稿前,涉事公司已经在爆料博主的评论区以及官微道歉,并表示该行为是人事员工个人行为,已经辞退。

作者:王旭
选稿: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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