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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启动
东方网2021-05-17 20:06:59

东方网5月17日消息:即日起,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启动。

据悉,本届将评选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为上海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包括对上海乃至全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集体和个人。其中,评出“上海市慈善之星”40个(该40个“上海市慈善之星”当选者也将成为第二届“长三角慈善之星”); “上海市慈善之星”提名奖50个。推荐或参评时间从启动之日起至2021年6月下旬。

2020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人民参与抗击新冠肺炎阻击战,万众一心、携手抗疫,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为了更好地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凝聚城市的善心和智慧,弘扬慈善文化,展现上海的城市温度,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在开展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中,将继续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技术,多方位立体化地宣传感人慈善故事,共同营造依法行善的良好氛围。

上海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公布的报名渠道,向各主办、支持、协办单位推荐或自荐。

个人和集体通过如下途径推荐或参评:

报名表下载地址:www.scf.org.cn

电子邮箱申报推荐:shscszx@scf.org.cn

咨询热线:021-64332306

背景链接:

一、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简介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是由上海市政协、上海市文明办和上海市民政局发起,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自1994年5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社会”的理念,以及“人人可慈善,行行能慈善”的信念,致力于发掘慈善资源,实施慈善救助,传播慈善理念,举办了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广泛动员民众和团体参与,聚社会之善,成社会之爱。

二、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组织单位

成立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评选活动组委会,领导统筹评选工作。

主办单位: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支持单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单位:上海报业集团

     上海广播电视台

     东方网

     腾讯–上海站

下设办公室,主要由市慈善基金会品牌传播部、《至爱》杂志等组建,负责评选活动具体事务。

三、评选条件

1、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集体(行业不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依法行善,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2)持续以各种有效形式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孕育感人的慈善文化、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切实帮助受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有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等有创新实践的。

(3)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加以解决,创新管理模式,开拓公益资源整合平台,为现代慈善事业的创新实践作出了特别有益的尝试,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社会影响力。

(4)社会慈善公益形象好,积极把慈善理念融入集体,鼓励、带领集体成员参与慈善公益事业,在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带动其它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为推进上海慈善事业发展、实践慈善组织专业化运作作出贡献。

(5)为新冠疫情防控或国家脱贫攻坚工作作出显著贡献,赢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2、第十届“上海市慈善之星”个人(行业不限)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积极依法行善,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2)持续以各种有效形式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觉承担公民社会责任,用爱心感召周边人群和社会力量共同实践慈善,并切实帮助受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困难。有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等有创新实践的。

(3)长期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并积极对接社会资源加以解决,取得切实成效的。

(4)以创新形式聚集关注上海慈善事业的发展、传播现代慈善理念、实践慈善的专业化和跨界运作。

(5)在新冠疫情防控或国家脱贫攻坚工作及服务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赢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好评。

四、荣誉称号的管理

评选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将撤销荣誉称号。

(一)获评集体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上海市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3、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二)获评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上海市慈善之星”荣誉称号: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受到刑事处分的;

3、受到开除处分的;

4、受到开除党籍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5、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6、非法离境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作者:王永娟
选稿: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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