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次宣判,飞乐音响遭股民索赔1.23亿

2021-05-11 20:17:58 作者:黄思瑜 来源:第一财经

投资者诉飞乐音响(600651.SH)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这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据第一财经了解,飞乐音响案是涉及股票方面的普通代表人诉讼首次一审宣判。2020年5月初,南京中院公告称,决定对怡球资源(601388.SH)、辉丰股份(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蓝丰生化(002513.SZ)4家公司的证券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但目前尚未宣判。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此案源于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个人投资者共同推选其中4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的投资者。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投资损失及律师费、通知费等合计1.46亿元。

被告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3月30日,4名来自高等院校、行业监管部门的专家陪审员与3名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这是飞乐音响案在上海金融法院首次开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买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通知费是否合理等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庭审中就投资者损失核定还引入第三方专业辅助支持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称,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上海金融法院称,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度。对于代表人为维护投资者权利进行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通知费,法院对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上海金融法院称。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第一财经称,飞乐音响案的索赔条件为: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18年4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起诉索赔。

今年3月31日,飞乐音响发布《关于大额计提的公告》称,“2019年11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部分投资者诉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0年,公司对上述未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1.81亿元。”

飞乐音响案是上海金融法院第一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根据上海金融法院的公告,审理中,该法院拟定了《权利登记公告》《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名单通知》《代表人推选通知》《代表人推选结果公告》《调解协议草案通知》等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示范文本。

上海金融法院还对代表人诉讼裁判文书作出探索性尝试,在文书中写明案件受理、权利人范围裁定、代表人推选结果及权利登记情况,并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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