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特困未成年人可享救助供养至18岁

2021-05-08 14:30:26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杨程凯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5月8日,民政部举行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解读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在介绍新修订的《认定办法》时提到了上述政策亮点。

张再刚指出,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特困人员477.6万人,其中农村446.5万人,城市31.1万人,支出救助供养资金454.6亿元,同比增长19.3%;全国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1257元/人·年、8569元/人·年,同比分别增长9.2%、12.2%。目前,各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普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民政部2021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现场。来源:民政部网站

新修订的《认定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张再刚介绍,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为准确规范界定申请人收入范围,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修改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再刚。来源:民政部网站

为切实解决当前地方普遍反映的“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明确规定了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的要求,切实解决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后面临的生活困难,维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同时规定,“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此外,张再刚还介绍,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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