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个案例入选202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1-05-07 10:59:5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经案例遴选、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评选出2020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专利案例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案件类型涉及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假冒专利查处、专利权属和发明人资格纠纷调解;商标案例涵盖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案例类型涉及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一般违法、侵犯驰名商标等违法行为。这些典型案例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优势,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其中,上海一个案例入选专利行政保护案例,两个案例入选商标行政保护案例。详情请浏览下文内容。

专利行政保护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电动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6月25日获得名称为“电动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88292.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2020年9月23日,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六盛电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网上展示型号为ZWF-60-3的电机产品、在淘宝网展示并销售的生产商为被请求人的该型号电机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删除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网页。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9日依法予以立案。

被请求人辩称:被控侵权电机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电机产品为被请求人自主设计开发,到案发之日仅停留在样品试制阶段,其曾于2019年在其官网上短暂展示过该产品,后因重新对该产品进行优化设计,已完全改变了结构和外观,官网上的展示信息也随之更新;被请求人从未量产过被控侵权产品,也没有对外销售过,其销售渠道均对口国内知名家电制造厂,从未有过网络销售行为。

经审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在其官方网站www.powerful-motor.com的“产品中心”栏目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立体外观和产品性能信息,应当认定其许诺销售行为成立;被请求人向第三人授权销售并实际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该被控侵权产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应当认定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成立。该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设计和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整体形状、组成部件的位置和形状等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电机产品。

专家点评

该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利用网络公开的信息来举证侵权行为提供了借鉴。一是侵权比对。通常来讲,权利人为了证明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购买实体的侵权产品,否则很难进行侵权比对。本案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一种用于冰箱的送风机的电动机,从外观图片来看,电动机外观设计并不复杂,可以通过网络展示的产品作为证据进行侵权判定。二是关于第三人销售。尽管在网上销售的是第三人,但是行政机关通过对相关证据和事实的认真梳理,认定被请求人向第三人授权销售并实际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故其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成立,这为专利权人追究侵权产品生产商的责任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相比其他维权途径,行政保护具有特殊的优势,本案请求人的成功维权,对外国专利权人通过行政途径维权提供了范例,体现了行政机关对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的“同保护”。(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正志)

商标行政保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BORDEAUX”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9564618号“BORDEAUX”商标是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在葡萄酒商品上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4月2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线索:当事人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在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上展出涉嫌侵犯“BORDEA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经查,2018年7月起,当事人委托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伯克拉斐”系列干红葡萄酒,由当事人提供酒瓶、酒盖、酒瓶标贴、内外箱等物料。其中,酒瓶标贴系当事人提供样式并委托深圳市大卫福音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设计、生产,再交由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加贴。当事人擅自在葡萄酒酒瓶标贴上使用“BORDEAUX”字样,违法经营额38.59万元。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因涉案商品数量多、案值大,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办案机关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10万元;被告人诸葛某某(系上海菲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5万元;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予以没收;禁止被告人诸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专家点评

地理标志是特定地区的宝贵资源和财富。生产销售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会严重损害地理标志声誉,严重侵害特定地区生产经营者的竞争优势等合法权益。保护地理标志既是我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义务的体现,也是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有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侵害客体不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本案的查处,从实证角度明确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侵害客体,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地理标志商标的“同保护”,反映了我国商标行政执法跨地区协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和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江西省抚州市人大法工委 黄璞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案

案情简介

武汉火神山医院成立于2020年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00MB1B8439XP。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驳回“火神山”等疫情相关商标的通告及交办的案件线索,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18日,上海谛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其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2件,申请号分别为第44122152号和第44118486号。就该案定性问题,办案机关积极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商,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办理意见。

2020年4月22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意见,并结合该案具体情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有人抢救生命,有人却在抢注商标。”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别申请人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等与疫情相关商标行为引起广泛关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办案机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意见,快速反应,准确定性,严厉查处违法申请人、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同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对涉案企业加强教育。该案的查办体现出抗疫期间商标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让社会各界对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了进一步认识,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秘书长 林海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