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公交站台无线充电器遭破坏 站台公司呼吁市民爱护公共设施

2021-04-16 21:05:08 来源:上游新闻

日前,热心市民刘先生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反映,他乘坐公交车途经沙坪坝区沙正街欣阳广场站时发现,这个公交站台上的无线充电设施被破坏了,这让他感到很气愤。

4月14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从汉渝路乘坐202路公交车来到欣阳广场站,一下车便看见了刘先生所提及的无线充电器,就在公交站台内长椅的中部后侧,两个长椅各有两个。现在其中一个无线充电器已被破坏,只剩一根白色电线裸露在外,根本无法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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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重庆有上百座公交站台进行了提档升级,增设有电子站牌、爱心座椅、电风扇、智能显示屏,以及USB接口和无线充电器等便民设施,为市民出行提供了更多便利。

“太缺乏公德心!这一看就是被人恶意破坏的。”刘先生无奈地说,为了市民出行方便,才配备有无线充电器,可有人不领情还搞破坏,这确实太不应该了。在采访中,附近的环卫工人姜女士也告诉记者,这个台站上的无线充电器坏了有段时间了,但她没有看见是何人所为。

当记者采访结束后乘车来到汉渝路时,意外发现这个公交站台也存在同样现象,无线充电器被破坏,一根白色的细线裸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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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截稿前,记者又接到了市民盛先生的反映,称位于渝中区中山二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对面的文化宫·儿童医院站,也有一个无线充电设备被破坏,无法正常充电。对此,市民纷纷谴责这种破坏行为,希望大家要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同时也希望管理部门尽快维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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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记者向重庆公用站台设施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反映了以上情况。工作人员表示,会及时核实现场情况,进行相应的维修处理。同时,该工作人员也呼吁广大市民,要爱护公交站台上的公共设施,为你我共同留住“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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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处罚

对此,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礼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上游新闻记者 陈英 文/图/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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