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搬运剪辑”:以营利为目的属侵犯著作权,平台共担责

2021-04-14 20:07:00 作者:澎湃新闻记者 揭书宜 来源:澎湃新闻

你会在短视频平台花3至5分钟时间看完一部电影或一集电视剧吗?

当下,不少热播影视剧的“浓缩版”都可以直接在短视频平台看完,用户如果只需要了解大概剧情,并不需要转去长视频平台或者电影院看完整版。

对于上述有可能产生侵权的行为,拥有著作权的影视传媒单位发声了。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企业发布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那么,该《联合声明》会对行业带来什么影响?短视频平台账号对影视作品的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会对影视传媒单位造成怎么样的影响?对短视频平台自身产生什么后果?今年6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又将怎样进一步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靠剪辑变现或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搜索“影视剪辑”,发现了近百个相关账号。而这类账号的剪辑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当下热播影视剧片段的直接搬运、经过剪辑的影视剧片段、加入了原创文案并剪辑的影视剧片段等。按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剧情讲解类、同类剧情盘点类、文案再创作类等。

其中,粉丝量高达几百万的账号约几十个,粉丝数为几十万的账号也有几十个。有些粉丝量高的账号已经通过带货实现了变现,而有些账号正在收“徒弟”传授剪辑技巧,有些账号则“双管齐下”。该现象不仅出现在一个短视频平台。

那么,上述行为可能违反什么法律呢?是账号所有者还是平台负责?对影视传媒企业和短视频平台自身分别会产生什么后果?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他人影视作品的构成侵权。首先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修改权。其次,通过选择、编辑、整理、专题分类等行为,且主观上存在积极破坏作品的完整性。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应当视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应怎么去界定短视频的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会存在难以界定的边缘行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将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剪辑,在制作成短视频进行发布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一般不存在说难以界定的行为,除非有什么极端的情况,一般的情况都是比较好认定的

。”

该类短视频账号或面临侵权通知甚至诉讼

对于此次发布《联合声明》的影视传媒企业,他们下一步有可能通过什么方式维权?赵占领对此进行了分析。

“拥有这些影视剧著作权的人员,他们下一步采取的措施应该是针对网络平台上所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具体的维权行为,比如说向平台发送侵权通知,然后依法起诉上传者的,针对用户的上传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向版权执法部门去进行行政投诉等

。”

眼下,6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也将更好地保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

陈文明介绍道:“在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其他影视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著作权法》提高侵权赔偿的上限至500万元,提高了违法成本;对旧《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重新定义了广播权,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账号所有者、平台需共同担责吗?

“短视频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明知发布者发布的作品为侵权作品而放纵不管的,

需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

“陈文明说。

赵占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侵权行为是账号所有者的责任还是平台的责任,关键是看是用户的行为,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的行为。如果是用户直接上传到某一个网络平台上,那么这种情况下用户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而这个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方,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是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影视传媒企业等)发出侵权通知之后,这个网络平台没有采取删除等措施,那平台需要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

赵占领还提到了一种特殊情况,“此外,还有一个例外,如果这个网络平台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是明知或应知的,比如说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修改推荐置顶等,则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方,会构成帮助侵权

。”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业内还有观点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可以为原作起到引流和宣传作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主任李学政认为:“我认为是对影视剧的一种宣传,免费做成了压缩进化版对,有一部分观众会转向正版渠道看全集

。”

那么,什么是属于合理使用影视剧作品素材的行为?

“合理使用有多种情形,《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其中之一就是为了介绍评价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就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比如说像一些娱乐节目娱乐频道,那么他为了介绍某一部影视剧,然后在节目中引用了这部影视剧的部分的片段,那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就不构成侵权

。”

赵占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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