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深镜丨江苏女辅警敲诈公安副局长等多名公职人员 官方:相关公职人员已被处理

2021-03-12 13:30:35 来源:封面·深镜

封面新闻记者 刁明康 田雪皎 实习生 张奕丹

3月11日开始,江苏连云港女辅警敲诈案引发关注。她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然后实施敲诈。网传《刑事判决书(2020)苏0724刑初166号》由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发布,封面新闻记者从当地多个部门证实了网传判决书内容。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背后,因为被敲诈者们身份为公职人员,网友也关注他们是否受到处罚。判决书载明,被敲诈者有连云港下辖的灌云县派出所所长、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副局长,及时任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等。

3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

2020年12月29日,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 显示,被告人许某,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许某同时或者不间断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该判决书显示,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 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014 年 5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 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2016 年 6 月至 7 月,许某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2017 年 5 月至 6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2017 年 7 月至 8 月,许某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 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2017 年 2 月至 9 月,许某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

性关系,向林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许某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某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灌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 372.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 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对其许某及辩护人认为她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但她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许某以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法院追缴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

许某敲诈案公布后,网友质疑:被敲诈的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友关系,是否也受到了处理?

3月12日,封面新闻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方便透露。”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被敲诈勒索金额最高为128万元,受害人为“刘某乙”。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刘某乙升任连云港市海州分局副局长。

2019年6月5日,灌南县纪委监委发布一则“审查调查”通报显示,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相兵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份通报中,刘相兵的简历显示,2014年7月至2017年9月,他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与“刘某乙”的职务重合。

2020年6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一则报道,详细披露了刘相兵案件。报道中称,2019年5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原副局长刘相兵被举报,举报信称刘多次收受多家管理对象好处费、纵容其家人开设赌场,且存在作风等问题。2019年6月,刘相兵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相兵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