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醉酒坠楼身亡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近50万 法院这样判

2021-02-23 14:44:48 作者:刘理 来源:东方网 选稿:何佳明

东方网记者刘理2月23日报道:苏先生与朋友聚餐醉酒后自行离开,第二天被人发现坠楼身亡。家属认为,同饮者与小区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一定责任。于是,苏家人将小区物业以及5名同饮者告上法庭,分别索赔20万与近50余万。

该案中,同饮者是否该担责?同饮者要如何做才算尽到照看义务呢?近日,普陀法院判决了这一起醉酒坠楼案件。

男子与同事聚餐后醉酒坠楼身亡

2018年6月1日晚,苏先生与小沈、小姚等朋友14人在餐厅聚餐至当晚9点左右结束。席间,苏先生饮用了近半斤42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为安全起见,小沈派小姚顺路打车送苏先生回家。

半小时后,两人到达苏先生所住小区。随后,两人又在小区门口的烧烤店小酌。期间,苏先生又饮用了一瓶多啤酒。晚上10点20分左右,小姚把苏先生送出烧烤店,苏先生自行离开……

不幸的是,第二天早上9点,苏先生被发现在其居住楼宇的3楼平台身亡。根据法医检测,苏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8mg/ml,为醉酒状态,死亡原因为高坠身亡。

据苏先生妻子所述,当晚10点左右,她与苏先生进行了视频通话,并看到了自家小区院墙,苏先生那会儿说已经和朋友聚餐完毕,马上要回家了。

经监控显示,事发当晚23时04分,苏先生在位于2楼的自家门口逗留,并伴有脱衣、砸门、踢门等动作。23时25分许,监控最后一次拍摄到苏先生出现的画面是,他位于同幢楼的6楼的楼道。

苏先生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小沈、小唐、小孙、小李、小姚等5名同饮者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应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于是,苏家人向普陀法院起诉小区物业公司以及上述5人,要求六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230万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万元)、丧葬费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总额为240多万元。苏家人要求小沈等5名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总额20%的赔偿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上述总额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饮者已经履行照护责任,无需担责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小沈等5人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发现苏某过量饮酒但未予制止的行为。此外,众人还拒绝了苏某在聚餐结束时提出继续饮酒的提议,小沈作为聚餐召集人还安排小姚送苏某回家,即便二人在烧烤店再次饮酒结束后,小姚也送苏某回去。

之后,苏某与妻子通话过程中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或者神志恍惚,监控录像显示,苏某已到达自家门口。苏某所居住的二楼,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发生“高坠”危险,不能苛求各被告对苏某的高坠身亡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小沈等5人都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对苏某最终的高坠身亡缺乏可预见性,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物业公司,法院认为,法定的安全保障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双方均认可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原告将公共秩序维护义务苛求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应发现苏某异常举动,超出合理范畴,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普陀法院认为,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乃至对家人、社会的危害性。苏某枉顾自身健康和安全,放任饮酒,最终发生了坠楼事故,对此负有根本和全部责任。正因如此,该案的法律适用中,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

出于人道主义和慰问,被告小沈、小姚、小唐自愿分别补偿3万元、2万元、1万元。

法官提醒:若出现这些情况,需负有救助义务

该案承办法官吴文俊呼吁,小酌怡情,贪杯误事,醉酒引发的事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那么,共同饮酒时该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普陀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者若存在强行劝酒、灌酒、赌酒和罚酒情形等过错情形,通常认为,若因前一个不当行为而导致他人陷入危险状态,此时不当行为人(共同饮酒者)就需要承担起法律意义上的作为义务,即救助义务。

即使共同饮酒者没有上述的不当行为,但是也需要注意避免共同饮酒而引发损害,如共饮开始前了解身体状况、驾车与否。在了解到有不适合饮酒的状况时,提醒或者制止饮酒。发现有人已经过度饮酒时,应提醒或者制止继续饮酒。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对其他同饮者进行通知、看护、照顾、护送等妥善处置。

需注意,上述义务并非严苛标准,而是从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角度来看。只要共饮者做到了相应的照护、注意措施,就不会被认定为过错,自然就不会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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