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偿付能力新规出炉 不达标企业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2021-01-25 16:34:00 作者:魏薇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25日电 (魏薇)银保监会官网25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本次修订的重点是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依法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偿付能力达标需同时满足三条件

据了解,原管理规定是在2008年下发的,其中规定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下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2017年形成了初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不得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包括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的大小,不得低于B类。

“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其中任一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上述负责人表示。

当然,达标公司也并非高枕无忧。管理规定在偿付能力监督检查中,还明确了核查重点。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6家险企或不达标

在新规下,哪些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中新经纬记者梳理发现,有5家寿险公司和1家财险公司。

据企业预警通统计,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170家险企中,中法人寿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两项均为-24408.67%,均未达标。

在风险综合评级方面,最新一期的风险综合评级中,中法人寿的风险综合评级为D级,君康人寿、百年人寿、渤海人寿、前海人寿和长安责任财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均为C级,按照管理规定,上述企业偿付能力均不达标。

此外,2020年三季报显示,富德生命人寿、渤海财险、安心保险和太保安联的综合偿付充足率分别为120%、121.45%、125.09%和129%,接近监管对于重点核查对象120%的“红线”。

1月14日,安心财险因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被银保监会处罚。据银保监会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根据安心财险上报的《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0月偿付能力临时报告》,其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银保监会对安心财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一是责令增加资本金;二是责令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是责令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20年度实际支付薪酬金额(税前)的基础上进行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浮幅度应高于平均值。

不达标公司将被采取监管措施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除上述必须采取的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监管措施。(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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