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近万元玩第五人格游戏 火烈鸟公司遭法院判赔60%

2021-01-21 07: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宋某仪及其父母宋某、周某因宋某仪在被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烈鸟公司”)第五人格游戏充值人民币9488元申请退款未果而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火烈鸟公司向宋某仪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9488元的60%即5692.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0年12月3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宋某仪与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4435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原告宋某仪用其母亲周某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注册火烈鸟公司游戏第五人格。周某没有玩游戏的习惯,从未玩过游戏。2020年5月份,疫情期间宋某仪趁父母工作不在家利用上网课学习的时间,对火烈鸟公司第五人格游戏产品充值人民币9488元,钱款为宋某仪在父亲早晚上下班在家时偷偷从他的微信将钱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再充值到游戏账号内,父母出门上班后宋某仪就开始玩游戏。

六月份被家人发现在游戏里充钱,周某联系游戏公司协商此为未成年充值行为,认为本次服务合同无效,要求游戏运营平台商返还充值费用。同时也按照火烈鸟公司客服人员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所需的材料,之后客服未进行正面处理,不肯电话沟通证明是原告的行为,一直以证明证据不足为由拒绝退款,并对游戏账号进行封停。原告微信并未绑定过银行卡,在注册账号过程中平台没有一个健全的审核识别机制,在不能充分证明是原告母亲本人的情况下草草的完成了账号的注册,说明运营商在监管上存在漏洞。

火烈鸟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者为宋某仪。此外,即使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人是宋某仪(年满13周岁),其充值和消费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进行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涉案游戏账号充值消费从2019年12月开始,一直持续至2020年6月,可见,宋某仪是一名资深玩家,其对本案的充值消费行为有充分的理解能力,不会产生误解,显然与其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即使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人是宋某仪,其法定代理人(宋某、周某)显然是对本案的充值消费是知情并且是允许的。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涉案游戏账号是使用周某的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周某对其向原告提供自身身份证信息不可能不知情,对其女儿使用自身身份证信息肯定是要了解事由并经过其同意。假设,即使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人是宋某仪,被告亦已尽到网络游戏服务平台所应负担的合理管理和注意义务,案涉损失应由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注册、充值行为是否为宋某仪所为;2.如果案涉注册、充值行为确为宋某仪所为,火烈鸟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第五人格游戏账户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注册认证。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6月24日,该游戏账户向火烈鸟公司共计消费9488元。综合考虑双方的庭审陈述、出示的证据,案涉的充值账户为宋某仪使用周某的个人信息注册登录,并对该账户进行充值消费的可能性较大,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据此,宋某仪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宋某仪未经周某同意擅自使用周某的身份证信息、姓名进行注册、充值,该行为应视为宋某仪自己的行为,其在2019年进行案涉注册、充值消费行为时为12至13周岁,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间向火烈鸟公司共支付9488元的大额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宋某仪的法定代理人周某在与火烈鸟公司的沟通过程中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对宋某仪的大额支付行为不予追认,故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火烈鸟公司应当向宋某仪及其监护人返还充值款。

此外,周某作为宋某仪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监管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和账户信息。宋某仪多次、长时间玩网络游戏并对游戏账户进行多笔大额充值,其监护人对孩子的行为未作必要的管束,未能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对其监管教育引导具有明显的不足,监护人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具有过错。

火烈鸟公司作为提供网络游戏相关服务的平台,应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但在本案诉讼中,火烈鸟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用户注册时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宋某仪得以成功冒用周某的身份信息注册和充值消费。

综上所述,综合考虑合同效力、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火烈鸟公司向宋某仪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某仪赔偿返还游戏消费的充值款9488元的60%即5692.8元;驳回原告宋某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宋某仪负担55元,被告广州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火烈鸟网络(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4500万人民币,天津火烈鸟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47.57%。

(责任编辑:柯晓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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