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发布《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公安局 市交通委 市应急局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沪市监特种〔2020〕51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立足落实基层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执法协作,提高违法活动发现率和查处率,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推动解决“‘黑户瓶’装‘黑煤气’,安全管理成难题”的问题,坚决遏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进博会期间上海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现将《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企业责任,提升管理水平

(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建设和完善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全过程追溯体系的通知》(沪建设施联〔2020〕477号)的要求,将信息化工作形成制度性文件纳入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进行全过程管理,在确保气瓶基本信息(含检验信息)准确的基础上,做好充装站点气瓶收发和充装记录工作。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按时完整录入用户实名制登记信息和企业销售信息,规范统一用户安检记录信息,按时完成配送过程中气瓶出入各级场站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液化气经营单位应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数据核查和备份,落实数据上云归集,纳入市级平台,实现信息化识别和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二)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及站内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要按照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强化重大活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要求及部署,巩固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成果,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确保站内充装作业、特种设备运行安全。

(三)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应加强气瓶检验质量管理,建立满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规范检验流程,开展气瓶检验工作,确保检验质量,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和瓶阀应当予以报废,对于不能够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予以报废,对于不能够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将气瓶(包括报废瓶、瓶阀更换)定期检验信息传送至各送检单位的充装信息平台。

(四)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控,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要和用户签订安全责任明确的供用气合同,依法开展液化石油气规范统一配送,做好用气环境检视和接装工作;要贯彻落实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对违法用气行为和严重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的情况要依法依规停供;要严格查验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证照并存档备查,严禁委托未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向非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液化石油气。

二、紧盯重点环节,强化监管力度

(一)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专项整治。各区市场局应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充装、检验单位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瓶、“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以及“螺丝瓶”,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阀门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追溯信息系统并做好气瓶充装记录,追溯信息系统是否能按要求对接市级平台;是否存在使用未按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检查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是否存在翻新气瓶、对判废气瓶未去功能化处理等情况,是否未按规定对气瓶检验实施信息化管理并对接市级平台和气瓶充装信息平台;推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完成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双预防制度并按要求进行系统报送。

(二)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专项整治。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销售实名制,加强对餐饮用户供用气合同抽查以及配送信息的溯源抽查;发挥信息平台作用,通过线上数据分析和线下实地排查相结合,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向非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液化气等行为进行查处。

(三)开展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通过构建多警种密切协同、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加大道口拦截查控、街面巡逻排查力度,强化堵源截流、严厉打击查处液化气非法运输、经营、充装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运输企业监管。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横向部门做好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扣押涉案车辆。

三、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多起液化石油气事故教训,清醒认识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要认真履行《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事故处理协调指导,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指导或牵头相关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二)加强联合整治,强化督查督办。各部门应集中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实施方案联合开展集中行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当地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时报送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市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于11月20日前汇总各区数据填写《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通知》附件)报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含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董文静,联系电话:64220000转2666分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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