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第一巡视组巡视市委宣传部工作动员会召开

2020-10-29 16:15:00 来源:上海市纪委

根据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近日,市委第一巡视组巡视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电影局),同时合并巡视市委外宣办、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对外文协、市地方志办、陈云纪念馆等6家单位党组织工作动员会议召开。会前,市委第一巡视组组长钮晓鸣主持召开与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周慧琳的见面沟通会,传达了中央巡视工作新部署新精神和李强同志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有关要求,通报了相关工作安排。会上,钮晓鸣就巡视工作进行了动员,市委副秘书长、市纪委副书记、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市委巡视办主任马乐声对做好本轮巡视工作提出要求,周慧琳主持会议并表态发言。

市委第一巡视组副组长及巡视组全体成员,市委巡视办有关同志,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办、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对外文协、市地方志办、陈云纪念馆领导班子成员,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市委宣传部部分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处室负责人、宣传系统部分全国和市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部分老同志列席会议。

钮晓鸣在讲话中强调,巡视是政治巡视,本质是政治监督。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论述,精准理解政治巡视的有关要求。市委宣传部领导班子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自觉接受巡视监督,深刻认识政治巡视定位,准确理解巡视工作方针,全面把握政治监督内涵。要认真落实市委要求,切实增强巡视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深入学习贯彻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最新要求,紧密结合当前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立足市级机关的政治属性,对照被巡视单位职能责任和工作特点,重点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对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巡视组紧紧依靠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开展工作,通过巡视推动市级机关更好履行职责使命,更好服务上海改革发展。

马乐声代表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三点意见: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市委对巡视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市委宣传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精神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本轮巡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巡视作为推动党中央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强大动力,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走在前列的重要举措,作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推动各项工作持续向前发展的重要支撑。二要准确把握市级机关工作特点和规律,切实增强政治监督实效。对市委宣传部开展巡视,必须坚守政治巡视定位,把准宣传系统的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聚焦职能责任、用好政治标尺、突出监督重点。三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好市委交给的巡视任务。市委宣传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当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巡视组和被巡视单位要强化协作配合,严明纪律要求。被巡视单位要配合巡视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巡视组要严格按照党章、条例和制度规定办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市的实施细则,落实好厉行节约要求。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统筹处理好巡视工作与疫情防控的关系,确保巡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周慧琳在发言中表示,市委巡视组到市委宣传部开展巡视,既是对市委宣传部各项工作的全面检视,对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体检,也是对存在问题的综合会诊。市委宣传部、各合并巡视单位和宣传系统全体同志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李强书记的有关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及市委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部署上来,统一到巡视组的工作要求上来。要强化责任担当,把接受巡视的过程作为强化政治历练、提升政治能力的重要契机,作为检视工作成效、提升工作水平的难得机会,主动诚恳接受巡视组的监督。要坚持从严从实,虚心接受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认领巡视组反馈的各项问题,深刻剖析症结、查找原因,全面抓好巡视整改。要主动支持配合,全力做好保障,为巡视组真实了解情况、高效开展工作,创造优良环境、提供便利条件。

巡视期间,市委第一巡视组设专门值班电话:18101880227,专门邮政信箱:上海市A03001号信箱,电子邮箱shxs1z@163.com,在高安路17号一楼大厅、高安路25号2号楼公告栏旁、绍兴路5号一楼食堂门口处设意见箱。巡视组受理电话的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7:00。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18日。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主要受理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