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播沪上知名节目近百期,“PP视频”被判赔百余万

2020-10-28 15:49:43 作者:刘理 来源:东方网 选稿:付杨

东方网记者刘理10月28日报道:因擅自在“pp视频”上播放《东方110》节目,上海聚力传媒公司被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致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500元。 

记者获悉,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东方110》电视节目系由原告制作的一档极具特色的法制节目,原告依法享有该节目的完整著作权。2018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PP视频”网站及“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提供权利作品的在线传播服务。自2017年1月至起诉时,被告已播放《东方110》节目共计99期。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22500元。 

被告辩称,《东方110》是时事新闻类节目,是对日常新闻的简单编排,不具有独创性,原告也无法证明其是权利人。侵权公证未进行清洁性处理,对公证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公证时仅以快进方式点播了13期节目,原告主张其余期数侵权没有事实依据。鉴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系财产权而非人身权,原告要求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没有法律依据,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也明显过高。

法院认为,本案中,权利作品《东方110》节目系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在新闻素材的选择、实际内容的表达和拍摄画面的编排等方面均有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涉案作品片尾明确标注了“版权所有:看东方(上海)传媒有限公司”的字样,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据此认定看东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就涉案网站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公证处虽未对点播的13期节目进行完整的公证,但被告自认公证内容与权利作品原始母带内容一致,通过拖拽播放进度条可以观看视频,播放视频的时长与权利作品基本一致,可以认定13期公证节目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举证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被告对涉案99期节目实施侵权行为。虽然涉案作品已被删除,但被告作为视频播放方,在对全部涉案作品的播放情况存有异议的情况下,经法院释明,仍未递交相关证据,应当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原告虽主张被告在“PP视频”手机移动客户端中发布涉案作品,但并未提供任何公证记录,仅提供自己所作的手机截屏,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因涉案应用中现已无显示涉案作品的播放情况,故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法院一方面根据涉案作品节目的性质、制作方式、社会知名度以及聚力传媒公司作为视频提供者的身份、侵权期间侵犯作品的数量、传播时插入的广告盈利及其侵权恶意程度,以及看东方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支出费用的合理部分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另一方面结合看东方公司制作一期《东方110》节目向合作单位支出的费用及作品数量,证明看东方公司因节目被盗播所受经济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金额。

基于上述两项因素,上海普陀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