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安入职前,要不要做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2020-09-26 15:59:19 来源:上海嘉定 选稿:唐莹

日前,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今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都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意见》中有哪些内容值得注意?如何让《意见》更加有效落地?9月24日的《法宝在线》节目,嘉融媒邀请了两位律师,一起就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主持人:

《意见》中有哪些内容值得注意?

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沙:

1、被核查的人员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教师,包括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中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

2、高校学生大多已成年,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体制比较复杂,因此对高校和面向未成年人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工作人员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参照本意见执行。

3、《入职查询意见》暂把查询的违法犯罪信息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一类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以及因上述犯罪被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员;另一类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

主持人:

如何让《意见》更加有效落地?

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莉:

1、依托公安部建设的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实现全国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有效解决漏查等问题。

2、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全国已建立“一站式取证”试点办案区近500个。

3、教育部拟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快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建设,与公安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各地探索建立的入职查询制度,两位律师一致认为:
1、建立全国层面的制度后,可以让这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地,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网。但此次意见只适用于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查询范围也只限于性侵违法犯罪,建议将来扩展到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2、各地探索建立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库及入职查询制度,取得明显效果,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查询范围、方式不规范、不统一;各地建立的违法犯罪信息库多数只包含本地办理的案件,信息数量少,查询不到涉案人在外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人员大量流动的情况下,很难有效发挥预防作用。
3、公安部门可以对公民个人开通性侵类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查询,允许本人查询自己的相关记录,在学校录用职工时,要求职工提供该证明,避免在取得教师资格证到正式执业期间的断档现象。全国及地方教育部门可以联合公安部门等建立教育行业人员信息库,保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未成年人建起更完善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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