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定新规:券商租用第三方平台应充分揭示潜在风险

2020-08-14 21:33:00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4日电 据“证监会发布”14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租用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中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并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证券公司为代表的经营机构产生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的需求。

其中,个别证券公司为谋求短期内客户数量和交易活跃度的快速增加,忽视新业务场景下的潜在风险,甚至主动降低合规、风控、信息安全审核标准,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直接影响证券市场安全稳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证券公司、投资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管理规定》明确,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证券公司名称或相关标识,明确提示投资者已进入证券公司服务范围,不得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混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间的服务边界。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直接接收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查询等指令,并向投资者返回交易回报、查询结果等信息,相关数据应当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信息系统中处理并存储。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租用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中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并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及信息技术规划,并制定完备、清晰的业务方案,保障公司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包括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履行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得违规转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合作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排名、竞价等方式将相同服务以不同价格提供给不同证券公司;第三方机构不得以直接补贴或交叉补贴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从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

《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发现第三方机构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及时整改。第三方机构拒不整改、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隐患、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并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存量客户逐步迁移至其他服务渠道。

《管理规定》对处罚情形作出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未能有效实施信息技术管理或合规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平稳运行,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纸质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0年9月15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