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规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2020-08-14 21:07:30 来源:第一财经

8月1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共二十一条,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任边界、行为规范、程序性要求、禁止性规定等事项。

《管理规定》将厘清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证券公司、投资者之外的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门户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服务平台。

第三条【基本原则】证券公司是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而免除。证券公司应当遵循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业务规则从事业务活动,维护证券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并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及安全性。

第三方机构仅限于为证券公司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活动的任何环节。

第四条【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审慎合作】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选择诚实守信、经营稳健、信誉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第三方机构未从事与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三)证券公司租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证券公司与相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业务独立】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自主生成、全程管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内容,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证券公司名称或相关标识,明确提示投资者已进入证券公司服务范围,不得允许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等方式,混淆证券公司与第三方机构间的服务边界。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法定义务;

使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数据协助开展上述工作的,应当确保相关数据来源合法合规。

第七条【技术备份】证券公司应当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公司其他服务渠道的信息系统具备足够的性能和容量,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有效满足相关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开立、交易权限开通、网上交易、信息查询等需求。

第八条【数据保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直接接收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及交易、查询等指令,并向投资者返回交易回报、查询结果等信息,相关数据应当在证券公司自主控制的信息系统中处理并存储。

前款所称自主控制,是指证券公司应当自主运营、自主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及功能模块,不得将相关安全管理及运维管理工作交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实施;除安全防护、设备调用等辅助模块外,不得通过软件开发工具包、动态链接库等方式将业务处理逻辑封装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中,或者通过第三方机构控制的其他信息系统处理并存储相关业务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独立于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措施,保障第三方网络平台客户端与证券公司相关信息系统服务器端间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范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内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截留、获取有关数据。

第九条【费用标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结合租用时间、交易笔数、实施效果等因素与第三方平台确定合理的费用支付标准。

按全成本核算的费用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净收入的30%。

第十条【投资者保护与服务】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租用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中设置醒目的客户服务访问入口,并充分揭示潜在风险,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者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其客户服务能力应当与展业规模相适应。使用技术手段提供智能客户服务的,还应配备充足的人工客服及其他必要资源,辅助解答客户咨询并受理、反馈客户诉求。

第十一条【事前审查】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及信息技术规划,并制定完备、清晰的业务方案,保障公司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

证券公司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应当对评估报告、业务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协议签订】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与相关第三方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履行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得违规转委托其他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二)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合作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排名、竞价等方式将相同服务以不同价格提供给不同证券公司;

(三)第三方机构不得以直接补贴或交叉补贴等方式诱导投资者从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活动;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做好相关信息系统及功能模块的系统升级及安全防护工作;

(五)第三方机构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延伸检查;

(六)因第三方机构过错导致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事中管理】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对相关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所服务客户的特点,指定总部专业部门或者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并持续改进服务内容,提升综合运营能力。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双方协议履行情况,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有关情况纳入公司合规风控范围,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业务信息化程度匹配的合规及风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动态感知业务运行情况,闭环处置风险线索,并可以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自动化转换并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技术应急】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协调第三方机构及时处置,尽快恢复相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实际受影响的信息系统及功能模块类型,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退出机制】证券公司发现第三方机构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第三方机构及时整改。第三方机构拒不整改、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隐患、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停止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并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存量客户逐步迁移至其他服务渠道。

发生前款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澄清,防止第三方机构借用合作名义误导、欺诈投资者,并告知投资者替代交易方式,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及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报送】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应当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评估报告、业务方案、书面审查意见和合作协议等有关资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业务运行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监管手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测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情况,可以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集中平行监测和信息技术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建立并维护第三方机构相关高风险机构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向行业公示。

第十八条【罚则】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未能有效实施信息技术管理或合规管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其行为严重危及证券市场平稳运行,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过渡期安排】本规定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应当妥善处理,就存量业务的规范整改方案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整改未完成前,证券公司不得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增加新客户或者提供新服务。

第二十条【参照适用】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投资顾问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部署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20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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