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起股东违规减持被处理 专家:可适当提高处罚力度

2020-08-14 18:38:00 作者:吴亦涵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14日电 (吴亦涵)今年,随着股市整体“回温”,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也屡屡出现违规减持行为。据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7月至今,沪深两市交易所已经对22家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处理。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的行为不仅会被监管层出具书面警示及通报批评,其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着更为实际的经济处罚。

资料图 中新经纬 熊家丽摄

7月以来22起违规减持被处理

近段时间以来,伴随着股市的回暖,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的情况也频繁出现。8月13日,深交所就对4起违规减持行为采取了监管措施,涉及东方通、新研股份、艾格拉斯、鸿达兴业四家上市公司。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统计,7月以来,沪深两市交易所已经对22家上市公司的违规减持行为进行了处理。从违规情况来看,上述公司违规减持主要涉及违反减持承诺、未及时披露减持公告,未按标准披露减持信息且持续减持等情况。

从处理结果来看,沪深两市交易所对上述违规减持行为大多采取了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责令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其中,川环科技、东方园林、华明装备、德恩精工、蓝盾股份、蓝海华腾、太空智造、银禧科技、奥佳华、天味食品、中通国脉、泰晶科技12家公司中涉及违规减持的相关股东被沪深两市交易所采取了下发书面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合力泰、天宝退、紫鑫药业、太极股份、*ST华讯、德创环保、ST华鼎、金杯汽车、*ST天夏、全新好10家公司涉及违规减持的相关股东被交易所采取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除了上述公司之外,7月以来,安井食品、华信新材、弘讯科技、巨星科技、中简科技、德宏股份、瑞普生物等多家公司亦发布了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的公告,并表示公司将加强股东、董监高对相关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的再次发生。

不过中新经纬客户端发现,在上述的公司中,有不少公司并非首次发生违规减持的情况。比如安井食品董事长刘鸣鸣早在2019年9月以及2020年2月就已两次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是公司7月30日公告显示,2020年7月份,公司的副总经理黄清松、黄建联仍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形。

此外,8月13日因股东存在违规减持情况而收到交易所监管函的艾格拉斯,在2019年的5月和8月,也曾因当时的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减持而先后两次收到证监会监管函。

除通报批评,违规减持还会受到哪些处罚?

那么,对于违规减持的行为,监管层除了采取下发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以及进行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之外,还有哪些处罚办法呢?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监管部门对违规减持的处罚有其一贯的处罚标准,在2017年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已经较为细致的规定了减持人员范围、比例、时间、信息披露规定及相关的处罚方式等。

中新经纬客户端查询上述规定发现,在该规定中,证券交易所除了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之外,还可以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份。此外,证监会也可以对违规减持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新《证券法》的第一百八十六条指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股东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个规定为监管层对违规减持采取实质的经济处罚提供了依据。”杨兆全说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还提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信披违法行为的;或者在减持股份时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应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而在新《证券法》中,大幅提高了关于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比如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新《证券法》规定不仅可以没收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所得,还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对中新经纬客户端指出,如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不仅违反相关减持规定,还涉及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那么依法会选择处罚力度更大的法条进行处理。

专家:可适当提高股东违法减持的处罚力度

从7月以来沪深交易所对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理结果来看,大多还是采取了下发书面警示函以及通报批评的处罚方式,较少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对此何海锋认为,随着监管技术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违规减持行为大多情节轻微,“随着监管技术的发展,现在已经很难出现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限制交易期间减持股票的情况,因为根本就卖不出去。这也是为什么目前大多数的股东违规减持是因为其没有及时披露减持公告或者违反减持承诺。而这种违规主要和股东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以及其对资金的需求程度有关。”

在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监管层对于违规减持的处罚力度,主要视情节严重性而定。对于那些因为股东本身对于法律法规知识不了解而导致,且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违规减持行为,监管层主要还是采取警示、批评的处罚方式。但对于那些屡犯不止、情节严重的减持行为,监管层必要时可以采取更加具有实质性的经济处罚。

杨兆全则认为,目前,证监会或交易所对股东减持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未披露的处罚,主要是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并且其中以批评为主。不过类似处罚对于违法股东、董监高而言不痛不痒,较低的违法成本与高回报会导致违规减持的屡禁不止。鉴于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处罚标准的一致性和效果上考虑,监管对于股东减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适当提升。(中新经纬APP)

中新经纬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以其它方式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