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时评丨男童被遗忘车内致死 依法追责应成常态

2020-08-08 09:33:34 作者:吕也玫 来源:东方网 选稿:郁婷苈

河南栾川县公安局7日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称,8月6日17时许栾川县公安局局接到报警:在城关镇教师新村附近一轿车内发现一男孩死亡。经调查,系被某儿童临时看护服务中心法人蒋某华遗忘在轿车内。目前,蒋某华已被刑事拘留。(见8月7日的中新网)

男童被遗忘车内致死,刑拘看护人,追究其相关刑法责任,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

因为时下,儿童被遗忘车内致死早已频发。乍一看,这是监护人如家长的疏忽,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上去考虑孩子面临的潜在风险,不明白对孩子的监管半分钟也不能让其脱离自己的监管视线,导致悲剧一再发生。其实,导致这种“遗忘悲剧”的根本原因是,对造成这种悲剧的责任人缺乏惩戒力度,导致监护人如家长不能吸取“血的教训”,防患于未然,从而重蹈覆辙。

试想,在我国传统观念里,养育和监管孩子,一般被认为是私事。对于不尽责、不称职而导致“遗忘悲剧”的责任人,有关监管部门出于同情,不追究其任何责任,其他方面最多也只能给予其道德谴责。特别是现行法律缺乏对这种“马大哈”监护人的惩戒性条款,导致其违法成本低,难以长记性,更难以威慑其他监护人,导致这类悲剧频发。

殊不知,儿童虽是其父母所生,并非家庭的私有财产,而是国家的花朵和未来,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让其健康成长,不仅是其家长的责任,也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早就规定,12岁以下儿童必须时刻有人监护,否则,让儿童“脱离监护”,监护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可见,监护好儿童人身安全,只寄望于监护人还不够,还需要地方政府站在保护儿童的社会责任高度,从立法和制度保护着手,多方面编织儿童安全成长监护防护网。

老实说,从法律上讲,生命权与健康权是孩子的基本人身权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孩子的生命与健康,若因自己的监管过失而导致孩子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损害与丧失,监护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才切合法律规定的尊重生命、保护生命的要义,才符合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规则。否则,不追究“马大哈”家长的法律责任,必然导致社会不公。比如,家长制造“遗忘悲剧”,不负责任,而老师遗忘学生在校车内闷死,要承担法律责任,怎么能体现社会公平?

鉴于此,笔者认为,各地不妨修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增加“对儿童监护失职行为入刑”的条款,追究“马大哈”家长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醒和敦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责任,别让对儿童的监管“悬空”,确保儿童的人身安全。否则,不惩戒当事监护人,不警告其他监护人,这类“遗忘悲剧”还会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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