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偷拍被判7个月,入刑就是一种进步

2020-06-19 09:41:36 作者:张西流 来源:东方网 选稿:桑怡

近日,福州陈某因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新闻受到大众关注。南都记者梳理发现,以和陈某同样的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罪入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的一则提案引起大众关注。为了进一步遏制偷拍现象,他提出,要完善立法,对偷拍等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6月18日《南方都市报》)

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注重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并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可如今,便捷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条件,让个人隐私几乎无处遁形。特别是,在社会伦理沦丧和社会准则失范的状况下,偷拍似乎已成为某些人的一种生活习惯和生财之道。因而,福州男子陈某因偷拍超过60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才会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可见,偷拍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然而,由于偷拍行为没有入刑法,导致被判刑的偷拍案件只是极少数,多数案件以治安处罚了结。如此语境下,虽然网友普遍认为陈某偷拍600人判刑七个月太轻,但入刑就是一种进步。

事实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予以坚决打击。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偷拍后敢于维权、坚持维权的受害者,却十分有限。特别是,针对生产、销售偷拍器材行为,鲜见有受到刑法制裁的案例,导致偷拍乱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可见,将偷拍入刑,才是治本之策。首先,不妨采纳专家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视、摄像设备的管理,尤其是加大对“偷拍神器”之类的“三无”产品的查禁力度,把好关口,堵住源头,遏制偷拍现象,保护公众隐私。至于有人将偷拍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在网上公开发布和传播,以此牟利,已经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害者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让侵权者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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