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快评丨“网络痕迹”岂能被“资源共享”

2020-06-19 09:32:12 作者:何勇海 来源:东方网 选稿:桑怡

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浩如烟海的“网络痕迹”关系用户个人隐私,究竟该如何保护?(6月18日《新华每日电讯》)

俗话说“雁过留痕,风过留声”,网民在互联网空间活动后也会留下“网络痕迹”,比如表格注册、网页浏览、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等。“网络痕迹”又称“数字脚印”,它们每时每刻都在暴露我们的各种隐私,越来越引起人们对隐私问题的担忧。比如,观影记录本属个人隐私,然而在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中,原告吴先生的观影记录,竟被被告爱奇艺在庭审中擅自用作呈堂证供,用户还有隐私可言吗?

用户经常登录某个网络平台,留下的“网络痕迹”被该平台数字化存储与收集,然后它知道每个用户喜欢浏览、搜索、观看、购买什么,就向每个用户推荐什么,这就是现在最流行的定向营销、个性推送。这种做法从商业角度说,或许情有可原,因为商家“无利不起早”,随着用户规模越来越庞大,平台势必想掌握一些有用的用户,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分析这些用户的偏好,达到精准推送的商业目的。

然而,将用户的“网络痕迹”进行跨平台传播,让多个平台掌握,大家纷纷“围攻”有某种偏好的用户,这就是在过度收集与利用“网络痕迹”。根据以往的案例,不少用户只要在某个借贷平台留下过“脚印”,很快就会收到多家平台的推销电话,让人家办理贷款。可见,用户的“网络痕迹”,有被二次甚至N次转手与利用的风险。

为保护用户权益,消除信息风险,相关部门应对网络平台收集与利用“网络痕迹”予以规范,明确利用和隐私保护的边界。比如,在自己平台内收集与利用自己用户的“网络痕迹”,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则,恪守最低限度原则。对于一般“网络痕迹”,用户同意授权后,要去标识化处理,使得单凭该个人信息无法准确定位到特定个人,然后平台才可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而对于敏感“网络痕迹”如行踪轨迹、投资理财等信息,则必须严格保护。

尤其应严禁各平台对用户的“网络痕迹”实行资源共享。一家平台分析到用户喜欢搜索、关注某项商品或服务,在资源共享下,许多平台都掌握了该偏好,用不了两三天,大家纷纷给用户推销该项商品或服务,轻则被“精准”骚扰,重则不乏个别不法分子根据用户的“网络痕迹”实施诈骗,让用户遭遇电信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可见,网络平台掌管着用户“网络痕迹”安全的钥匙,必须强化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并严查其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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