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由销售假药改为非法经营,所有上诉人均获改判

2020-06-02 12:45:27 作者:贾天荣 来源:纵相新闻 选稿:周安娜

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 贾天荣

6月2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宣判,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从本案第一被告人林永祥的辩护律师葛绍山、邓学平处获悉,检方起诉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14位被告人刑罚均有所减轻,1人被判无罪。

据律师介绍,15名一审被告中,判刑最重的林永祥,从一审刑期六年三个月改判为五年。另外,张旭从一审刑期六年六个月改判为五年,何永高从一审刑期四年七个月改判为一年。马前等2人被免于刑事处罚,曹旋昌被判无罪。

谈及这个结果,两位律师均表示:"虽然早已预判到,但真正面对这个结果还是难以接受。"

葛绍山、邓学平认为,《药品管理法》修订的目的在于避免现实中"药神"被处以重刑。但如今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积极响应立法。

邓学平也表示,本案历时近七年,此前多次申请取保候审都被法院拒绝,林永祥等多名上诉人羁押期限比判决刑期更长,接下来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葛绍山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本次宣判采用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将在收到判决书,了解详细判决理由后为上诉人作进一步建议。

东方网·纵相新闻此前报道,2011年至2014年7月,被告人林永祥等15人通过不同渠道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吉非替尼"(易瑞沙)、"甲磺酸伊马替尼"(格列卫)、"盐酸厄洛替尼"(特罗凯)、"甲苯磺酸索拉非尼片"(多吉美)等抗癌药,加价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及医院,销售金额5万余元至590万余元不等。

2013年12月至2014年下半年,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先后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15名被告人中6个人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0日,由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物引发的销售假药案——"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二审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该条同时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法明确进口药品不再作为犯罪处理,只做行政处罚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业禁止和行政拘留等。

2019年12月5日,连云港"药神"案余下的7名在押人员进行了取保候审。

在被关押五年后,走出看守所的林永祥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就此事而言,他违反了国家药监局管理法,"但我没有卖假药,我到今天也认为这个药不是假的。"

(林永祥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

这起耗时长久、涉案人数较多的案件,因其背后价值数千万元的印度仿制抗癌药、成千上万的癌症患者,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余波,触发各界的神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