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亮了!企业偷排重金属液体获刑 还被罚当庭投放鱼苗

2020-06-02 09:44:00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云南频道

2019年4月30日,云南省昆明市某公司老板曾某在环保部门检查中,为了逃避处罚,授意员工徐某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街道白水塘47号,将酸洗池内的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重金属锰、铜浓度分别超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11.98倍、9.85倍。6月1日上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桃源广场开庭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老板和员工双双被判刑,并向盘龙江投放鱼苗进行生态补偿。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曾某、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人民币;在公众媒体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社、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绝,失之难存。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被告人曾某、徐某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将含有重金属的液体排放于外部环境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其行为同时也对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侵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上述二名被告人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盘龙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购买鱼苗投放作为生态补偿,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两被告人对法院判决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判决宣告后,法院当场执行判决内容,组织人员向盘龙江投放鱼苗作为生态修复。

消息来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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