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丨“新就业形态”在稳就业方面的机遇与挑战

2020-06-01 14:12:00 来源:澎湃新闻

在当前宏观经济前景不明,就业市场面临较大挑战的背景下,“新就业形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新就业形态”是什么?当前在中国发展情况如何?进一步发展面临哪些挑战?如何顺势而为,壮大发展?回答这些问题,对于稳定就业,实现中央“六稳”、“六保”的战略部署,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谓“新就业形态”?

所谓“新就业形态”,主要指以平台经济、分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经济”为依托,伴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去雇主化、平台化的就业模式,通常具有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等特点。例如,依托服务性中介平台的交通运输、配送服务、生活服务工作;围绕电商平台的直播营销、物流快递工作;依托信息传播平台的知识服务、自媒体工作等等。

“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的产物,既区别于普通的正规就业形态,又与传统的兼职、非正规就业等有所不同。与通常意义上的正规就业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对于从业者性别、受教育程度、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更为宽松,从业者也更加年轻。与传统兼职与非正规就业相比,新经济发展方兴未艾,对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需求也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收入水平也远高于兼职与非正规就业者。

“新就业形态”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中国新经济的规模持续扩大,借助互联网平台获取、开展、完成工作的新就业形态越来越普遍。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的数据,2019年中国共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达7800万人,较2018年增长4%;其中,平台企业员工约623万,较2018年增长4.2%。与此同时,新经济的发展还间接地带动了上下游关联产业的就业。例如,根据第三方网约车平台测算,2018年,该平台不仅创造了包括网约车、代驾等在内的大约1194.3万个直接就业机会,还带动了包括汽车生产、销售、加油及维修保养等在内的631.7万个间接就业机会。

新就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就业扶贫、吸纳未充分就业劳动力,特别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去产能转岗职工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第三方打车平台数据,2016-2017年间共有2108万人在平台上获得收入,其中超过三分之一为去产能行业职工、转业军人、失业人员等。一份外卖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该外卖配送平台累计为国家级贫困县提供近30万就业岗位。这些贫困县的就业人员平均月薪超过5800元,高于2019全国城镇平均工资。

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的爆发对中国的经济运行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统筹疫情防控和恢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鼓励灵活就业,尤其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中国应对“稳就业”压力的有力举措。根据另一份外卖平台数据,2020年1月20日至3月18日期间,该平台新增骑手33.6万人,其中,原职业为工人的占比为18.6%,销售人员占比为14.3%。这也表明,新就业形态在疫情防控期间展现了极强的韧劲和吸纳能力,在“稳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中国“新就业形态”的发展面临几个突出问题

首先,针对新就业形态的统计体系尚未建立。中国当前就业统计指标的采集主要基于雇佣关系,难以将非雇佣形式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囊括在内。随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和壮大,相关从业者在社会经济调查体系中的缺位将不利于决策层对就业形势的判断和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

其次,当前传统劳动关系制度难以保障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基本权益。多数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与平台企业只是缔结合同关系,他们可能同时受雇于多个市场主体且岗位流动性较高,而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类劳动关系认定缺乏清晰的标准,导致其对新型用工关系及用工义务的约束力不足。

再次,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与社会保险仍存在明显制度性障碍。尽管中国现行的社保体系可以让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通过自主缴纳的方式参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仍存在相关从业者社保覆盖率较低、险种不全的现象。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工资较低、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以在岗职工为标准的社保缴费制度设计使得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的负担比较重,主动参与社保的意愿不高;第二,由于用工关系模糊,劳动关系认定不清晰,从业者很难获得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的社保险种,例如工伤保险;第三,一些地区仍存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社保的户籍限制,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接续存在难度。

最后,中国目前的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尚不能适应新就业形态的需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现行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主要聚焦于传统行业的技能培养,未能适时匹配互联网平台发展催生的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新就业形态岗位的技能需求;第二,现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供给不足且服务质量有待提升。

对中国发展“新就业形态”的政策建议

针对“新就业形态”所面临的突出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以期进一步促进其健康发展,并成为稳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政府需要将与新就业形态相关的指标尽快纳入劳动力市场统计体系,并定期发布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规模、就业质量等情况。第一,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认定和信息采集纳入全国月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对新就业形态的认定标准,研究在劳动力调查问卷中增加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模块,以补充问卷的形式,每月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受访者进行关于新就业形态的调查。第二,优化基于企业的就业信息采集过程。可以增加关于灵活用工情况的指标选项,例如,要求企业填报外包用工情况等;此外,对于不断兴起的平台企业,统计部门应及时调整平台企业的抽样比例,并合理利用平台企业的数据信息估算新就业形态从业者的规模。

其次,政府应逐步完善相应法律政策体系,并建立针对新型灵活用工的劳动标准。第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政府应充分发挥高校和智库专家的作用,结合多学科力量,共同探讨新型用工关系的认定,同时广泛听取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和平台企业的意见。第二,将灵活就业群体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可以将灵活就业作为一类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现有劳动法体系之中,或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和待遇进行肯定和保障,如对相应的薪酬构建、劳动时间和休息权予以规范,使得灵活就业群体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第三,规范新时期下灵活用工,探索合理监管机制。针对部分可能破坏和谐劳动关系、造成劳资隐患的用工乱象,以及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达不到法律规范的灵活就业,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

再次,政府应加快改革与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为不断壮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提供充分权益保障。第一,按照“低准入、低享受”的原则,制定与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相适应的社保缴费基数。可以在现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下限上进一步下调,同时保持300%缴费基数的上限不变。这样可以充分考虑到灵活就业不同收入群体的社保需求,鼓励低收入灵活就业群体积极参与社会保险。第二,在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中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方式。针对较为危险的工种,应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第三,处理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异地转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专门的社会保险转接通道,在灵活就业人员出现转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自愿退保等多种情况时,做到社会保险之间转移接续的快速衔接,充分落实“个人账户”随时带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问题,保障该群体社会保险权益不会因为转换社会保险关系而流失。

然后,政府应着力打造人力资源大国,完善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助力新经济持续发展。应结合新时期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力市场转型的技能需求,及时调整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第一,以就业导向为目标完善现行职业教育体系,高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通过工学结合、体验式教学、校企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技能供需的匹配性。在充分调研当下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主动适应市场变化,特别是新经济发展下催生的多种新就业形态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增、减、撤、并专业,围绕就业需求办专业。第二,政府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要求,加大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人力资本投资。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适应新经济发展之下的新就业形态需要,并为中国应对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过程中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长期需求提供劳动力储备。

最后,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规模扩大,为经济结构转型赋能。

第一,降低平台企业的运营成本和用工成本,包括减税、发放补贴、适当下调社保费率等,进一步释放其带动就业的能力。第二,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规范制约平台经济良性发展的行政限制等事项,降低平台企业的合规成本。第三,为优质成长型平台企业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支持。针对小微企业通过常规渠道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其通过多种途径融资,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减少小微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四,加强政府部门与平台企业合作,探索构建政府部门和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合作共享机制,合理利用平台大数据为就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事实依据和决策参考。

(作者冯帅章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院长、经济学院教授;孙坚栋系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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