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现场)省政协副主席庞达委员: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0-05-26 11:43:00 作者:郝迎灿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黑龙江频道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制意识、奉献意识,要以法律责任为核心”。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讲话强调,企业家要珍视社会形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正确的价值引领和持之以恒的政策规范帮助企业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走的更远。

对此,黑龙江省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庞达认为,基于目前发展需要,加快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建设有利于企业在保障民生、诚信经营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有更大作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多贡献。

庞达表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边界界定模糊。“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仅在《公司法》(2005)、《环保法》(2014)、《慈善法》(2016)等文件中得到体现。例如在《公司法》中虽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进行了概括,但是未明确界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中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各包含哪些内容,也未明确指出企业应当以什么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庞达说。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条文大多是纲领性或指导性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中要求所有工业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要加强技术创新,通过技术优化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改善对污染物的处理技术。但该法规对“废弃物利用率应达到何种标准”、“怎样的工艺才符合标准”等关键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软法体系尚未形成。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软法已形成一定规模,但是现有软法规范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出现应用混乱的问题。例如企业社会责任软法只分布在《公司法》、《食品安全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中,地方政府或企业在使用国家层面软法条例时经常遇到软法规定内容过于宽泛、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由于沟通渠道不通畅等问题,某些地方或行业协会制定的规范难以供其他地区借鉴。

庞达建议,首先,在立法中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与边界。将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界定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为着力点,鼓励企业在依法经营、对股东负责前提下承担增进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及增加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努力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共同体,以期实现企业、社会和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在立法中适当引入SA8000、ISO6000、GRI指南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和国际原则,使企业社会责任边界更清晰明确。

其次,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立法中以“三环紧扣”原则为支撑,在初期控制阶段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细则,明确界定政府的基本义务、承担责任范畴等,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使政府更好履职;在中期解决阶段引入监察专员制度,监察成员不仅可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的执行和落实,而且在行使公共权利遇到问题时能及时向立法机关反映,为立法后期完善提供实际经验;在后期弥补阶段以法律细则形式制定消费者赔偿计划、企业奖惩计划、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计划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软法体系。成立社会责任委员会整合当前已有的企业社会责任软法,根据由高到低的法律效力等级,形成一套完整的涵盖企业社会责任国家层面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章程、行业社会责任规范、企业内部条例守则在内的软法体系。积极发挥民间组织或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其向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推荐本地区针对性强、标准明确的行业章程或企业条例守则,企业社会责任委员会在统一整理后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软法补充条例,为其他地区借鉴和学习提供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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