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卫领域立法:统筹安排30件立法修法项目

2020-05-25 21:06:00 作者:马晓华 来源:第一财经

围绕完善民生保障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将突出公共卫生领域立法。

5月2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行动、依法履职,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部署启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立法修法工作。

按照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专项立法修法计划,对30件立法修法项目作出统筹安排。起草并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努力制定一部防范生物风险、促进生物技术发展、支撑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法律。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印发执行。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内容有哪些?是如何安排的?

对此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4月29日表示,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区分轻重主次,有重点、分步骤,坚持立改废释和决定并举,统筹考虑立法修法项目。

其中,第一部分是拟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的法律,共有17件。第二部分是拟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共13件。

岳仲明表示,第三部分是其他需制定修改的相关法律。根据公共卫生领域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体系的需要,可能还要制定新的法律、修改其他法律,适时安排审议。

对于公卫领域相关法律如何修改,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委员也提出了不少意见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建议修改相关法律,以完善预警与疫情发布制度。

2月5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

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报告、预警和公布三项环环相扣的内容。信息报告是指疫情信息向政府部门上传并在政府部门内部流转;信息预警则是在疫情可能发生时的对外警报公布;而信息公布就是对已确定的疫情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发布。

在信息公布方面,《传染病防治法》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要发布主体。

吕红兵对第一财经表示,在信息报告方面,当前存在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主体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报告责任中“谎报”定义不明确,极易导致报告主体由于害怕承担“谎报”法律责任而不予主动报告的情况发生。

吕红兵建议,关于信息报告主体,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信息的义务主体。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关于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此外,应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隐瞒”“谎报”“缓报”等用语的具体含义,特别是对“谎报”进行准确界定,对报告主体无主观恶意产生的报告信息偏差情形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

而对于预警信息,吕红兵建议,吸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项关于“突发性”传染病预警机制的规定,即当重大、突发性传染病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本地区情况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条款,对预警发布的时机、不同级别预警后的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状态的解除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详细规定。

吕红兵还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增设一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法律规定发布预警的法律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预警责任意识;增加条款明确规定,若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在接到一线医护工作者的疫情信息报告后未依法及时履行预警职责时,一线医护工作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察机关进行报案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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