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在沪一审宣判

2020-03-31 10:00:20 作者:薛宁薇 来源:东方网

图片均来自上海一中院官方微信号

东方网3月31日消息: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30日上午,该院通过在线方式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对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对唐某乙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唐某丙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唐某甲实际控制杨某、王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被告人唐某乙实际控制苏某、张某等人的证券账户。

其间,被告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为目的,对“华资实业”“京投银泰”“银基发展”等股票频繁申报、撤单或大额申报、撤单,影响股票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在多个交易日内的撤回申报量分别达到当日该股票总申报量的50%以上,撤回申报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关联时间内,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账户组通过实施与虚假申报相反的交易行为,违法所得共计2,580余万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2,440万余元,唐某乙控制账户组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情况下,仍接受唐某甲的安排多次从事涉案股票交易。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与唐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其中,唐某甲、唐某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唐某丙属于情节严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均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故认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唐某甲在审理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能退缴操纵证券市场全部违法所得及预缴全部罚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唐某甲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唐某乙、唐某丙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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