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遛狗市民被咬伤:“狗咬人”还是“人惹狗”?双方各执一词,警方处罚!

2020-03-30 17:01:21 作者:李欢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李欢3月30日报道:近日,新天地太平湖附近,男子遛狗时被一条高大的阿拉斯加犬咬伤,脸部被撕咬出多道极深的伤口。《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为大型犬只戴嘴套。显然,在这起“狗咬人”事件中,养犬人的责任不容推卸。记者获悉,警方已对其依法作出处罚,犬只也将被收容。

市民遛狗被阿拉斯加犬咬伤 缝合20多针

3月22日下午,顾先生在新天地太平湖附近遛狗,遇到了同样遛狗的黄女士和她的阿拉斯加犬。根据顾先生对媒体的爆料,当时他站在旁边,阿拉斯加犬猛扑上来,冲着顾先生的脸和脖子狠狠撕咬。顾先生赶紧用手格挡,狗又咬了他的手臂。从顾先生提供的照片来看,他的左侧脸颊靠近脖子处,被撕咬出多道极深的伤口。在匆匆向狗主人要了手机号码后,伤痛难忍的顾先生直奔医院。伤口缝合20多针;打了9针蛋白、2针狂犬疫苗、1针破伤风。

事发后,顾先生向黄浦公安分局新天地治安派出所报了案。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挂犬牌;(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黄女士虽然牵着狗绳,但没有为自己的阿拉斯加犬戴上嘴套。

东方网记者从黄浦公安分局新天地派出所获悉,警方已对养犬人黄某牵狗绳未戴嘴套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此外,根据养犬条例相关规定,由于黄某在事发后未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警方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罚款1千元的处罚。

养犬人:没戴嘴套认罚,但曾提醒对方别摸狗

今天上午,东方网记者采访到了养犬人黄女士。对于警方的处理结果,黄女士表示愿意配合。

黄女士的这条阿拉斯加犬是一只4岁的公狗, 有相关部门发的饲养许可证。按照黄女士的说法,她的狗“个子挺大,样子很憨”,平时外出遛狗时也比较瞩目,有时会跟其他狗“吵起来”,但从来没有咬过人,“我一般也看得比较紧,拉一根很短的绳子就是怕它跟别人起冲突。”

当日,看到顾先生自己也带着两条大狗,黄女士有些警惕,但顾先生似乎对狗很感兴趣,蹲下来和自己的狗打招呼,还摸了两下。她先制止说”你不要摸它,它要凶的“,顾先生则不以为意,说他也养狗的,不怕。没想到接下来狗狗就咬了他。

对于收容决定,黄女士说,后悔事发后没有陪事主去医院,没有垫付医药费,“我从没有想过托推责任,我也不能带着狗陪他去医院,就先带狗回家了,路上就接到事主电话,说他已经在医院里,后续会把治疗费用单据给我。”

顾先生的律师告诉东方网记者,据顾先生说,当天被咬后他一连去了好几家医院,最后才在九院打到了适合面部的狂犬病疫苗,确实吓得不轻。顾先生认为警方应当会公正处理此事,“主要是对方的态度令他不满,一直没有积极地处理问题,事发至今未道过歉也没有给出赔偿方案。”

主动逗狗被咬,责任几何?

警方的处理结果以对犬主人罚款、将咬人的狗收容结束,但鉴于当事人不接受调解,后续民事赔偿,需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顾先生认为,自己无意挑逗狗,是狗主动扑上来咬伤自己的。而黄女士却说,是顾先生先行拍打了狗狗,惹怒了狗,应负有责任。东方网记者从警方提供的监控画面中看到,顾先生曾弯腰凑近狗。

东方网记者检索发现,上海徐汇法院曾有过类似判例。

7岁女童逗小狗被咬伤,法院认为,犬主人未按上海市有关养犬管理条例,为其犬只佩戴嘴套,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同时,女童是在主动抚摸狗的情形下被咬伤,原告母亲作为其监护人,放任其主动接触大型犬只,亦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女童家长与犬主人承担同等责任。

发生在新天地的这一幕“狗咬人”事件责任如何认定?

对此,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奚明强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他说,“如果犬主人遛狗时没看管好自己的狗,对方也确实故意去挑逗狗,这样的情形下,一般可以认为双方过错相当,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而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犬主人应为大型犬只戴嘴套,黄女士没有履行戴嘴套的义务,则在本次事件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