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最新纳入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行业领域

2020-03-27 20:28:42 作者:柏可林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柏可林3月27日报道: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自科创板开市以来,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但在实践中,评价企业的科创属性、判断企业“科创成色”和“科创含量”的高低较为复杂,导致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申报时,对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有顾虑。《暂行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把握科创板定位的重点和方式,方便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

目前已上市和申报的企业,主要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科创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而此次上交所发布的《暂行规定》则在此基础上,细化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精简优化了科创板定位把握中有关自我评估、核查把关、审核问询的程序和要求。

《暂行规定》细化了科创板重点服务的行业领域范围,涵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深度应用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如金融科技、科技服务等,也属于科创板服务范围。

此外,科创板服务的行业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如果同时符合《指引》规定的3项常规指标,或者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5种例外情形之一的企业,科创板应当重点支持和服务,由此可直接而简便地认定其符合科创板定位。“常规指标”包括研发投入占比或绝对金额、发明专利数量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或营业收入金额在内的3项指标。“例外情形”包括要求核心技术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具有国际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获得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关键设备及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以及发明专利50项以上等。“常规指标”普遍适应于具有技术先进性、科创属性强的科创企业;而“例外情形”特别适用于科技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有助于克服“常规指标”相对刚性而可能产生的不适应性。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暂行规定》及附件所列示范格式要求,开展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估。《暂行规定》同时明确,科创属性暂未达到科创属性指标要求但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发行人,如经谨慎客观评估认为自身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可以先行提出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但需要进行相对严格的评估、核查和审核。这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科创属性短期内能够达到评价指标要求的企业,及时利用科创板做大做强预留了必要空间。


目前,《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一系列业务规则,已形成了覆盖推荐、申报、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等较为完备的规则体系。《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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