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内饭店管道改造,环保部门却"不作为"?上海三中院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

2020-03-20 13:33:19 作者:薛宁薇 通讯员张文姣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薛宁薇、通讯员张文姣3月20日报道:设在居民楼下的饭店进行高空排放等升级改造,是否属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该查处饭店吗?各执一词的小区居民与行政主管部门"对簿公堂"。

昨天下午,这起要求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行政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苏国栋、长宁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王军伟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在线出庭应诉。该案将择日作出裁判。

这也是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后的第一槌。

居民投诉:饭店改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年10月,居民应某通过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投诉,楼下的该饭店在2016年后进行改建,门面、大堂、厨房烟道等均进行了改造。

应某认为,改造虽不涉及油烟超标排放和违章搭建问题,但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规定。据此,应某要求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环保部门: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动现象
据悉,该饭店于2001年11月成立,并于当年9月,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长宁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后答复应某称,根据现场核查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地址的餐饮经营行为未出现法律规定的重大变动现象,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应某不服,认为长宁区生态环境局未履行监管职责,遂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4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应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某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应某的诉讼请求。应某遂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双方争议:如何相关项目是否违法?

庭审中,法庭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展开审查,着重审查餐饮公司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等事实。各方当事人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法条的理解及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都认定餐饮公司在2016年将原来的两个店面合为一个,并进行了高空排放改造。

该案将择日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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