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律师行业复工,上海发布14条举措……

2020-03-17 22:22:28 作者:何易 来源:文汇报

timg.jpg

为精准推动本市律师行业复工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3月16日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本市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的通知,发布了14条措施,帮助本市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律师事务所纾困解难。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帮助本市律师事务所特别是中小律师事务所纾困解难,精准推动律师行业复工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经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发挥组织优势

坚持党建引领,将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全覆盖、全规范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抗击疫情的强大力量,引导广大律师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全市律师行业党组织要对广大律师加强关心爱护,帮助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困难。鼓励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联建共建,“以大带小”“以强带弱”。推动律师事务所之间加强合作、共渡难关。

二、开展律师行业发展战略性研究

针对疫情影响,组织研究并及时调整律师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引导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应对法律服务新问题,研判法律服务新趋势,推动本市法律服务业提档升级。

三、深化律师行业区域合作

加强与湖北省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志愿服务、无偿法律业务协助、培训资源共享等方式助力应对疫情。深化长三角地区律师行业的务实合作,及时协调解决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及律师跨区域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异地阅卷、远程视频会见、网上庭审等方面的合作探索,为律师跨区域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和便利。

四、加大律师行业纾困政策扶持

进一步开展有关律师行业扶持政策的调研工作,继续加强与市税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将律师事务所纳入疫情期间国家和本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的主体范围。各区司法局要抓好上级扶持政策的落实,因地制宜创造性提出和争取本区政府部门的纾困措施,着力解决律师事务所发展和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减少疫情对律师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

五、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健全完善与本市政法部门工作协调和会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关问题。推动本市政法部门律师服务线上平台及线下场所设施建设,加强网络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动网上阅卷、网上庭审、远程视频会见等广泛应用,为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六、施行执业律师个人会员会费减免

在现行会费框架下,根据相关规则和程序要求,统筹减免执业律师个人会员2020年部分会费(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对35周岁以下且执业未满3年的青年律师减免2020年全年个人会费。

七、设立疫情应对专项帮扶经费

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因疫情防控滞留湖北、疫情期间罹患重大疾病、有直系亲属因公赴湖北参加卫生防疫工作的律师,根据受疫情影响的情形给予相应补助。对2020年招聘湖北籍本科及以上法律或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律师事务所,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总额6000元以内的标准,给予专项资助补贴。加强防疫用品采购的经费保障,为复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发放防疫物资。

八、推动会员服务转型升级

拓展线上会员服务功能,采取线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及面试考核,确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如期办理执业申请。

九、加大法律科技创新和应用

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加大法律科技应用,构建线上运作、远程协同等数字化办公模式,创新拓展智能化和线上法律服务。

十、推行在线培训与业务研究

组织优质课件开展在线培训,鼓励业务研究委员会进行线上业务研讨,加强与疫情相关的业务研究和培训,及时组织编写、汇编、发布各类涉疫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等专业文章及业务指引,提升疫情防控法律服务水平。

十一、加大青年律师专业化扶持

开设“青年律师成长热线”,安排执业10年以上的律师为青年律师答疑解惑。组建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导师团,为青年律师提供专业指导和帮助。针对青年律师能力提升的特点和需求,开设相应的在线培训课程。

十二、完善律师保险及体检制度

将新冠肺炎免费保险扩展至行业协会统购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范围。在现行会员体检补贴方案基础上,2020年为60周岁以上律师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十三、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承诺制

统筹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优化网上考核流程,有效落实考核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有效缩短考核中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需要花费的时间。

十四、宣传律师行业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

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矛盾化解中参与公益活动、践行社会责任等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加大宣传力度,弘扬行业正能量。选树一批公益法律服务品牌,彰显律师行业的家国情怀、无边大爱与责任担当,进一步提升律师行业的社会形象,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


作者:何易
编辑:王翔
责任编辑:顾一琼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