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今宣判,男子殴打志愿者被判一年六个月

2020-02-18 11:54:23 作者:李菁 来源:澎湃新闻

疫情防控期间,上海一男子不配合小区疫情防控规定,甚至肆意辱骂、殴打防疫志愿者致其轻伤二级。
2月18日上午,此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配合防疫要求,避免聚集性感染,控辩双方通过网络参加庭审。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凌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获悉,这是自“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来,上海首例因妨害防疫,殴打志愿者涉刑的案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社区志愿者许某在本市闵行区一小区门口根据社区安排开展疫情联防工作期间,访客毛某驾驶车辆欲进入该小区。根据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规定,非小区车辆不得进入小区。许某遂向毛某解释了相关规定并要求毛予以配合。毛某随即打电话通知住在该小区内的被告人凌某及妻子吴某到场。被告人凌某及吴某到场后对志愿者阻拦外来车辆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规定不满,肆意纠缠、辱骂、推搡被害人许某,同时拒不听从小区保安及其他围观人员劝阻,致使矛盾不断升级。后被告人凌某趁被害人许某不备,徒手将许某摔倒在地并骑坐在许某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致使许某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在疫情防控时期,暴力阻碍疫情防控,随意辱骂并殴打小区防控志愿者,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庭上,公诉人对被告人是否知道小区防疫措施及其必要性以及案件起因、经过等内容进行讯问。同时,公诉人向法庭列举被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由于对小区疫情防控措施不满,实施了将被害人摔倒在地、骑坐其身上的行为以及后果。
凌某在庭审中称,案发当日家中老人将家中孩子送回,他及妻子准备接两位女儿进小区。对于小区的防疫规定,他在出门接孩子之前并不知晓,到了现场之后过了一段时间才有所了解。面对检察官的质询,凌某承认,志愿者是被他拉倒在地,他有骑在其肩部。
在庭审中,凌某表示对受害人抱歉,愿意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同时,对家人、妻女抱歉。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就量刑展开辩论。
被告人辩护律师认为,凌某家庭和睦,与亲人关系紧密。案发当日,关于小区进入的疫情防控规定于上午下发,居委于当日上午即开始执行,凌某此前并不知情,当场对该规定表示不满。原本凌某站在一旁,还有制止家人与志愿者之间的言语冲突。案发前,凌某妻子已经报警,希望通过报警解决纠纷。案发是在受害人辱骂妻子“泼妇”等不堪词语之后,凌某因护亲人心切,一时作出冲动行为。除此之外,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凌某母亲早年因病离世,父亲也于6年前去世,常年缺爱,是依靠自己独立成长。现在的妻子有抑郁症,虽然大女儿是妻子上一段婚姻的孩子,但凌某对其仍关爱照顾有加。该辩护人指出,两个孩子以及患抑郁症的妻子都需要被告人抚养和照顾,希望法庭可以酌情考虑。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但是,在目前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是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首要内容,凌某肆意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行为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最严重破坏,应从重处罚。
公诉人还指出,被告人家庭的情况尚不能成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理由,在关爱自己家人的同时也要关爱他人,被告人在向受害人挥动拳头时,是否考虑过受害人家人的感受。
公诉人表示,这本来是一件小事,却因被告人不肯配合,导致事态不断升级,直至最后诉诸暴力。疫情防控期间不要求每个人都做“逆行者”,但至少要尽到服从疫情管理规定的义务。
在最后陈述环节,凌某再次表示对被害人的歉意,以及愿意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同时表示了对社会的歉意,自己愿意做疫情的志愿者。
辩论和陈述环节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作出评议。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凌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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