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出问题、患者隐私被公布?上海法院权威解答

2020-02-16 15:16:11 作者:夏毓婕、柏可林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夏毓婕、柏可林2月16日报道:受疫情影响,不少合同在履行上出现了问题,而且很多患者的隐私情况被公布,遇到这些情况该如何解决?今天下午,上海召开第24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情况系列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给出了权威的解答。

据茆荣华介绍,为了确保依法稳妥处理与疫情相关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群众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上海法院积极研判疫情发生后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就相关问题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思路。

首先,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我们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其次,针对关于与疫情防控相关侵权纠纷的处理。对于因疫情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因个人信息被公布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因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遭受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以及因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既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又要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对于相关的医疗纠纷,还要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现有的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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