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真的知道什么是“造谣”吗?三大政法高校联手战“疫”说“法”

2020-02-10 20:50:54 作者:傅文婧 来源:东方网

东方网记者傅文婧2月10日报道: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所有人的心,随着前线抗击疫情的不断推进,网络上的各种“谣言”也时不时搅动得人心惶惶。那么法律意义上的“造谣”到底是什么意思?造谣究竟要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自2月10日起,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开辟《同心战“疫” 三校说“法”》栏目,邀请三校的法学学者对真实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普及法律知识,以“法”拨开疫情防控期间的种种迷雾。


“法律并没有对网络“谣言”作出准确的定义或给出一个明确的划分标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师龚暄杰博士表示,法律意义上的“谣言”区别于社会生活中所说“谣言”,网络时代的“谣言”主要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传播的虚假信息。综合法律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上的网络“谣言”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表现为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其内容为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或者关于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社会热点、公共服务等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二是实施了编造、传播或者放任传播虚假信息的具体行为,基于其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结合具体行为后果进行分析。

三是达到了一定的传播范围,信息进入公共领域造成了信息上的混乱,司法上一般通过点击数、转发次数和受众人群等来进行定量确定。

四是具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后果,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五是导致了他人利益、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等法益的重大损失。

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一是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龚暄杰博士表示,网络时代的信息真假难辨,但法律并不规制所有的网络虚假信息,也并非所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都会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谣言”,只有虚假信息干扰到了真实信息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才需要动用法律进行干预。

在现有法律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较为原则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既要保持法律的谦抑性以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又要从及时发现、灵活执法以实现保障公共信息真实的立法目的。

对于目前的疫情信息,公众具有强烈的信息需求,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信息的产生与传播。对此,一方面是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科学素养,自觉抵制网络谣言的传播,不信谣,不传谣,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用公开、科学、真实的信息占领网络阵地,而对于故意制造混淆信息、扰乱公众秩序的网络“谣言”行为,则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时、坚决地打击。

龚暄杰博士认为,未来,国家应当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完善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明确疫情信息种类、发布主体、发布期限,通过信息公开瓦解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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