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中心建设 法治如何护航

2020-01-21 10:04:12 来源:解放日报

今年上海两会上,应勇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交给上海的一项国家战略。结合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现状,可以从立法保障方面作进一步努力。

第一,完善现有地方性科技法律体系。

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为科技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改变现有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社会、经济、科技发展需要或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条款,将成熟的科技政策适时转化为科技立法。

通过创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科技创新的基本核心法律制度。例如,科技研发的法律制度,科技成果转化的研发制度,奖励科技创新的政策,等等。

通过科技立法措施来保障投资者权益,减少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风险。同时,制定法律完善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立法保障技术交易市场。

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健全市场交易机制,采用法律手段保障整个产业技术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立法保障科技人才队伍集聚。

加大对海外科技人才在上海创业的补助力度,尤其是在资金奖励、住房、国籍等方面。同时,延长外国科研工作者在华工作签证时间;开放上海的科技企业市场,增强与其他国家的科技交往与联系,进一步吸纳来自世界各国的先进科技人才。

第四,立法保障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采取措施强化上海自主研发平台等开放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立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企业创业风险。

同时,推进新兴交流载体建设,推进高端、先进的创新发展区域集聚发展。

第五,立法保障改善科技创新融资渠道。

通过完善技术创新、新行业技术成果的资金引导发展制度,提高资金进入市场的效率,拓宽中小科技创新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作用,优化企业的科技创新环境。

第六,完善涵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法治保障体系。

建立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的联动机制,完善企业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发挥政府在保证企业创新发展过程中的服务者职能。

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体制,促进政府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的交流协作,让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进一步来看,要发挥地方性立法的护航作用,可重点聚焦以下几个领域:

一是尽快出台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具体来说,建议关注以下几点:立法放松科技成果处置权、转化权的管制,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政府管理制度;立法构建市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扩大创新主体处置创新成果的自主权,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保障企业主体对科技创新投入动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作用,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立法保障建立积极灵活的创新人才发展制度,实施更开放的国内外人才引进政策;立法保障推动形成跨境融合的开放创新机制。

二是制定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应覆盖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金融、土地利用、政府服务、区域联动、法治环境等方面。可依法公布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除严格限制的行业外,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同时,推进政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透明化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与企业的协调合作机制,创新政府与科研机构合作模式;鼓励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手段来进行价格转让和货币资产出资等;进一步放宽对企业设立和研发投入的限制,提高成果转化的奖励水平,允许重大科研突破打破规定比例和总量;适当放宽对于小型科技创新企业财政补贴的要求和标准。

此外,加大人才吸引政策力度,率先设立人才改革试验区,并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救济权利制度的建设。

三是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遵循创新规律,处理好创新活动跨界与政府体制改革滞后、创新随机性与创新资源获取及时性、创新风险强度与创新风险分担机制力度三方面的关系。

同时,通过修改条例加强组织协调,改变科技工作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相互脱节的状况;强化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构建由制度支撑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机制。

要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细化科技和金融的融合政策和措施。尤其要发挥“互联网+”在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放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在众创空间上的准入条件。

(作者 伍爱群 上海航天信息科技研究院院长、同济大学城市风险管理研究院教授)